青海省工商局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解读
【解读】自2012年3月起,连续三年内免收小微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费,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照工本费以及企业年检费。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适用范围的规定》({1992}价费字414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和《关于贯彻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青政办[2003]149号)规定,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注册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072%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036%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设立登记费最低款额为5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按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型、小型和微型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企业行业特点而划分的。由于工商部门不掌握企业具体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同时,企业在新设立登记时无营业收入、故无法按此标准免收登记费、证照工本费、年检费。为便利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我局将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下的企业划分为小型微型企业,免收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费,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四十)缩短证照办理时间,除食品流通许可以外,各类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申请人创办小微企业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审批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申请名称登记的,实行当天受理当天核准当场办结制。
【解读】申请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审批时限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申请名称登记的,实行当天受理当天核准的当场办结制,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性法规规定,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为缩短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的时间,工商部门受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将审批时间缩短了15个工作日。对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当日受理,当日核准。
(二十四)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以商标专用权、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动产抵押等作为担保标的,进行贷款融资。引导小微企业通过私募股权投资、股权转让、信托、融资租赁和发行中期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劵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
【解读】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以商标专用权、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的股权、动产抵押等作为担保标的,进行贷款融资。根据《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股东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可以作为获得银行贷款的担保标的。
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和《商标法》的规定,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联合制定了《青海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物,可以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
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可以作为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担保标的。
(四十三)推进品牌战略工作,支持小微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品牌激励机制,对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按照《青海省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奖励。保护现有优势品牌,支持和引导其利用品牌效应提高资本运营能力和市场销售能力。
【解读】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青海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注册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争创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所在地州(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分局申请著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应该达到以下条件:1、该商标连续使用两年以上;2、商标所有人住所地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主要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本省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声誉;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两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根据《青海省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等国家级称号,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青海省著名商标、青海省名牌产品等省级称号,注册成功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农畜产品商标和文化产业、旅游业商标、青海传统特色名吃商标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等称号的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青海省著名商标“、”青海省名牌产品“等称号的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及注册成功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6万元奖励;对注册成功的农畜产品商标、文化(旅游)产业商标和青海传统特色名吃商标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同时,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国家级称号,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青海省著名商标、青海省名牌产品等省级称号,注册成功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农畜产品商标和文化产业、旅游业商标、青海传统特色名吃商标的企业,按项目实际支出的不同比例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