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2011年,青海省金融机构新增各项贷款408.9亿元,同比增长23%,要求2012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2011年小微企业实际增量。
对发展前景好且信用较好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5%。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想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利率;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贷款咨询、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费用;不得将吸存费用转嫁给贷款企业。各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超过基准利率的30%,或者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产品,或者收取贷款咨询、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费用,或者将吸存费用转嫁给小微型贷款企业,加大小微型贷款企业负担的。上述种种,都是违反规定的。还有在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费问题上,青海省内各银行金融机构业要进一步做出规范,禁止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吸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咨询费等费用,除了利息之外,一律不准额外收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单列信贷规模,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增加就业、科技、服务及加工业等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对具有比较优势和产业链条中的载能企业和项目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高载能企业是指相对于其他企业讲,消耗资源(电、水、I安然去等自然资源以及物耗等)速度快,对资源需求量大的企业。但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要认定小微企业符合产业政策、增加就业、科技、服务及加工业等条件,就可以加大信贷投放,并对具有比较优势和产业链条中的载能企业和项目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
第(十七)条
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专用窗口,开辟小微企业贷款“绿色通道”,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续贷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放款,对新增贷款项目原则上在1个月内审批完成。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续贷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新增贷款项目审批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银行信贷条件,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在1个月内完成审批程序。
省内各金融机构下方审批权限,根据不同地区资金需求,及时调整审贷规模,增加资金投放力度。省内各金融机构将对小微企业不同额度的贷款审批权限下放至二级分支行(州县),如果资金需求较大也要进行调整,增加资金投放力度。
支持商业银行发行用于小微企业的金融债,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授信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支持商业银行发行用于小微企业的金融债,只要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授信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银行贷款总额∕存款总额,目前为75%限制)。
第(十八)条:
积极拓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范围。各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努力构建符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服务体系。政策性银行发挥导向作用,大力发展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贷款业务。省内国家开发银行、农发行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导向作用,探索发展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贷款业务品种,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股份制银行要优化贷款结构,扩大贷款增量,增加专项信贷规模。包括工、农、中、建、交行等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和浦发、招商银行在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要从总行分配的年度贷款总规模中分出一块针对支持小微企业的专项贷款规模,专门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邮政储蓄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城市商业银行强化“服务地方、服务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新增小微企业贷款占比高于上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增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占比不低于70%;村镇银行切实加强对涉农小微企业、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当地农村客户的信贷支持力度。邮政储蓄银行要结合自身特点,发挥网点多的优势,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青海银行要以强化“服务地方、服务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要求新增小微企业贷款占比高于上年。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求新增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占比不低于贷款总额的70%;村镇银行要立足当地,切实加强对涉农小微企业、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当地农村客户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
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信贷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再贴现是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是中央银行根据金融稳定的需要和控制货币供应量的要求按照存款的类别及金融机构的种类、规模、经营环境规定不同的准备金比率。比如可以规定地方性的城市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国有商业银行的高,以维护金融稳定。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在全省筹集安排10亿元再贴现资金,专项对产、供、销经营稳定的小微企业签发单笔500万元以下的商业汇票,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同时专项安排20亿元支农再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牧区金融机构为县域小微企业放贷,并给予优惠利率。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对信用等级高的小微企业,减少上浮幅度或执行基准利率,办理此类再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
对年末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达到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政策规定,执行更加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通过优惠和有区别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引导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对支持小微企业力度大、效果好且兑付考核工作全部达标的农村信用联社优先办理市场准入。
第(二十)条:
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鼓励针对小微企业的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乡镇等基层延伸,充分发挥专营机构的作用和效能。商业银行加强制度、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探索支持小微企业的新方式。
1.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迅速增长,离不开其专营机构的完善布局。鼓励我省法人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省内设立独立的专营机构,专营机构应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专营机构设立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应不低于60%,并逐年提高。
2.鼓励省内银行机构不断加大金融创新力度。一是管理模式的创新,包括工作机制、管理方式、内控制度等多方面的创新。通过优化信贷流程,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服务模式的创新,加强对新型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和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不断开发适销对路的信贷产品,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各个层次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需要,努力打造小微企业贷款特色品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定期监测制度,及时通报分地区、分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增幅及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进展不大、排名靠后的地区和银行机构,金融监管部门通过窗口指导、约见谈话、公开通报等方式加以督促,切实为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1.建立完善小微企业信贷监测和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贷款监测制度和小微企业集群监测制度,建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监测制度,按月统计银行业金融机构产品、服务创新项目和内容。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舆情监测制度,及时监测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媒体正面宣传及信息采用情况、负面报道情况等。
2.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联动监管机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事项与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绩效挂钩。对于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大、创新能力强、增速连续两年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银行,在机构、业务准入方面将予以优先支持。反之,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超过50%的金融机构,将通过窗口指导、监督检查等方式加以督导,采取通报、约见谈话和风险提示等措施,必要时在市场准入方面采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二)条:
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按对小微企业的业务量确定财政扶持额度。鼓励以新设或增资扩股方式增加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规模,增强担保能力和放贷能力。鼓励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挥资金、专业集聚优势,充分利用各种金融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等服务。
1.鼓励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经主管部门批复成立并正常开展业务的,根据业务量增长情况兑现财政扶持额度。
扶持条件为:依法合规经营,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提供担保的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年度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7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50%以上;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扶持额度为:全年小微企业担保总额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增资扩股,增强担保能力。担保公司完成增资扩股,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并正常开展业务的,根据业务量同比增长情况兑现财政扶持额度。
扶持条件为:依法合规经营,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年度小微企业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7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50%以上;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扶持额度为:全年小微企业担保总额同比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鼓励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经主管部门批复成立并正常开展业务的,根据业务量增长情况兑现财政扶持额度。
扶持条件为:依法合规经营、风险控制严格、利率水平合理;全年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总额超过全年累计放贷金额70%,且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
扶持额度为:全年累计小微企业贷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扩大信贷规模和贷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完成增资扩股,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并正常开展业务的,根据业务量同比增长情况兑现财政扶持额度。
扶持条件为:依法合规经营、风险控制严格、利率水平合理;全年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总额超过全年累计放贷金额70%,且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5%。
扶持额度为:全年累计小微企业贷款总额同比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发挥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专业集聚优势,充分利用各种金融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等服务。对小微企业利用企业集合债、中期票据、融资租赁、信托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的,按照其融资额的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活动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贴,但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加大对企业上市的培育力度,积极推动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融资。大力发展股权投资,推动各类股权投资与小微企业的对接,鼓励和引导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及其他社会资金对小微企业的投资。
1.凡我省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累计募集资金70%以上在省内投资的,按其扣除发行费后的融资情况对首发上市公司高管及管理人员给予奖励:融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内(含1亿元)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1-2亿元人民币(含2亿元)的,奖励100万元;融资额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2.对上市(借壳)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所发生的上市中介费用给予50%补贴,其中创业板上市的最高给予300万元;主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500万元的补贴;境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500万元的补贴,境外(除创业板外)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800万元的补贴。
3.对企业改制上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4.推动股权投资与小微企业的对接。凡股权投资参与小微企业改制,并成功完成上市材料申报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以商标专用权、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动产抵押等作为担保标的,进行贷款融资。引导小微企业通过私募股权投资、股权转让、信托、融资租赁和发行中期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通过落实上述政策措施,鼓励小微企业采取多种担保方式,进行贷款融资。要处理好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关系,引导小微企业充分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强直接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第(二十五)条:加强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小微企业加入征信系统。
1.小微企业自身信用缺失是导致其“融资难”、“担保难”的最大障碍。为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是金融机构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但前提必须是尽可能减少信贷风险,这就需要有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正是营造良好信用环境、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举措。通过宣传信用理念、采集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整合政府、银行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促进企业诚信经商,破除银行、政府、企业三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和互动交流方面的障碍,加强银企交流,促成合作关系,为信用良好的企业畅通资金渠道,从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2.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最终目的是缓解企业融资难题,因此,应紧紧围绕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这条主线,积极制定、整合、完善小微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一是加快整合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及企业往来记录,建立健全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基础,整合司法、工商、税务等多部门信息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通过整合、加工、第三方机构信用评级和筛选,引导金融机构对信用好、行业优、有市场的小微企业增加有效信贷投入。二是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产品宣传、融资授信、财税扶持、年度检验、招投标、报关通关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失信企业给予多方联合制裁,实行黑名单制度,使失信企业无生存土壤和环境。三是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力量,做好向小微企业的征信知识宣传普及,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完善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推动小微企业参加外部信用评级;加快信息整合,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捷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通过举办政府、银行、企业共同参与的供需对接会、项目洽谈会、产品推介会和政策培训会等,增强小微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联系、沟通和认知,提高银企对接成功率。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定期召开供需对接会、项目洽谈会、产品推介会等,增进政府、银行、企业之间的关系,让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充分了解政府部门支持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让企业充分展示其良好的发展前景;让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最新信贷投向、金融产品及贷款发放的必要程序进行说明,达到相互了解和信任的目的,促进相互合作与发展,提高银企对接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