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解读
【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加快青海藏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函》(国土资函〔2010〕732号)第一条“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第(二)款“增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充分考虑青海省土地资源特点和用地需要,对青海给予倾斜,逐年加大土地供应总量,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改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等重大项目用地需要,保障城镇建设必要用地。”
二、《青海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青海藏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通知》(青政办〔2011〕103号)第三条“实施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第(十一)款“完善工业用地出让方式。开发(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方式供地,结果在有效媒体进行公示。”和第(十三)款“进一步明确划拨用地范围。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内企业用于绿化的土地视为生态工程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企业投资代建代管的生态绿化用地,也可享受划拨供地政策”。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加快青海藏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措施的函》(国土资函〔2010〕732号)第一条“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第(四)款“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开发园区(区)、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具体标准由青海省政府制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和《青海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青海藏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通知》(青政办〔2011〕103号)第三条“实施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第(十二)款“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开发(园)区、产业区内的建设项目,基准地价当地基准地价的80%执行;其中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基准地价按当地基准地价的60%执行。国家和省级重点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20%执行;其他工业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