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解读
(四十四)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审批出涉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项目以外,全部由项目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环境无影响和影响轻微的小微企业项目执行备案登记制度,并当日办结;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小微企业项目,简化项目环评审批程序,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解读】
一、“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审批除涉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项目以外,全部由项目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2009年第5号)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0】26号)要求,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建设项目性质和建设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实行分级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原则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对环境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法定尤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改建设项目所在州(地、市)环境保护和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到2015年,“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要比2007年削减15%,青海省作为全国14个重金属重点防护省份,应按要求严格控制涉重企业的建设,凡涉重小微企业的项目,都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编制项目环评文件,报同级环保部门审批。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0】26号)要求,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名录的化学品生产、加工、制造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其它小微企业的项目环评全部由项目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轻微的小微企业项目执行备案登记制度,并当日办结;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小微企业项目,简化项目环评审批程序,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制度,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体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关系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环境无影响和影响轻微的小微企业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报项目所在市县环保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在接到项目登记表后,当日办结;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小微企业项目,项目业主应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项目所在市县环保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在收到报告文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