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厅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解读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方面的相关条款
(一)设立青海省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8000万元资金,优先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重点支持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特色农牧业、新型建材及文化旅游等小微企业增强创新能力,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重点扶持一批科技型、成长型、发展前景好的小微企业。各州(地、市)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 整合优化存量资金,提高专项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整合中小企业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产业调整和振兴、节能技术改造、企业技术创新、外经贸、金融业跨越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等各类政府专项资金,提高支持小微企业资金的比例,并力争支持规模每年有所增长。重点支持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开拓市场和产业配套等。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各类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和孵化器服务设施建设。支持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融资服务,扩充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能力。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对产生不良贷款的,在一定比例范围内给予补偿。
【解读】
1、在整合现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产业调整和振兴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基础上,按照今后出台的新的管理办法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另外,我厅还可以通过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等科技计划对小微企业进行扶持。 依托中小企业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立集科技研发、工艺设计、检验检测、管理咨询、培训、信息等为一体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
2、现有我厅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有:《青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青科发计[2005]71号),是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青发[2000]12号)设立的专门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政府资金。
《青海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建[2007]942号),由省财政厅、省经委、省科技厅共同出台,是省财政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发展中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重要技术装备研究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创新活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省经委重点负责产业化阶段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以及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省科技厅重点负责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发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经费预算的审定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认真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方面的相关条款
(四)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转让、信用担保等各项涉及小微企业减征、免征、税前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七)小微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解读】
1、省内支持的政策文件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办法》(青科发政字[2008]162号),《青海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青科发高新字[2010]93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等。
2、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10%,按照15%征收(一般企业按照25%征收);高新技术企业是市场竞争的重要资质,对于企业社会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企业需要具备的能力: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者是软件著作权或者是实用新型专利);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上。
3、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青海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由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联合发文。省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鉴定工作。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范围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并要求企业提供省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鉴定意见书的项目。
三、有效解决融资难问题
【解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精神,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制定了《青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建字[2009]1235)。该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该基金在省财政注资6000万元的基础上,引进社会资金,总盘达到2亿元,支持对象是在青海省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面的相关条款
(三十六)支持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和创业基地,努力为小微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加快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检验检测、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各类专业服务平台为种子期、创业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增强核心竞争力。对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机构和省级科技服务平台,一次性资助100万元。每年安排500万元,通过科技项目的形式扶持科技型小微科技企业,并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初创期目。
【解读】
1、省内支持的政策文件:《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青科发高新字[2010]146号),《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青科发高新字[2009]173),《青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青科发计[2005]7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99)47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
2、相关文件解读
1)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范化管理,根据科技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5〕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公共物业、办公设施,提供政策、法律、管理、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可自主支配场地6000平方米以上(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3000平方米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不少于40家(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运营时间三年以上的,累计孵化毕业企业不少于20家(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累计孵化毕业企业不少于10家)。
2) 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09]3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我省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推动我省区域性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特制定《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中心的宗旨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围绕省科技工作的重点工作任务,依托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研发实力的骨干企业、独立研发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等实体,通过政府引导,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创新、产业化”的中间环节,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建立成果转化所需系统集成的工程化验证环境,推动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我省产业自主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由依托单位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省科技厅初审后,提出审查意见,会同省经委、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论证或评估,对通过论证或评估的单位,由依托单位在修改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并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后,省科技厅正式编制并下达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计划,启动实施。计划任务书和科技项目合同是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执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工程中心建成运行后采取独立建制的管理体制,一般应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二级法人实体,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
3)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和技术人员所占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资助额度在100万元左右,初创期项目一般支持额度50万元左右。
4)对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孵化器内企业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从事科技服务为主的科技服务机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除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享受优惠税率外,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至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入孵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入孵企业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免征建设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企业拥有的技术交易合同,在技术市场登记后,所形成的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免营业税,同时,技术转让合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免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没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