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质量不合格组织验收的 |
依 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种 类 |
罚款 |
处罚幅度 |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
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责令整改;未经质量检测,擅自交付使用的罚款百分之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罚款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罚款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含百分之四)。 |
承办处(科)室 |
省质监站(监督科) |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下载 |
行政处罚流程图.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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