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事
您所在位置:主页 > 企业办事 > 质量检测 > 质量检测
建设单位未办理监督手续的处罚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未办理监督手续的
依    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种    类 罚款
处罚幅度 20万-50万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责令整改;开工3个月内办理罚款20-30万元(含30万元);开工6个月内办理罚款30-40万元(含40万元);开工1内年办理罚款40-50万元(含50万元)。
承办处(科)室 省质监站(行业管理科)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下载 行政处罚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