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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项目名称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依    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办理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申报材料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公路工程项目审批文件;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公路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公路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
办理时限 20天
收费标准及依据 监督收费标准为受监工程建安工程费用的千分之一点五;国家计委、建行联合颁发的“计施(1986)307号”《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通知。
承办处(科)室 省公路质量监理站(监督科)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下载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