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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批程序及时限


一、       申请及受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窗口接收申请资料后经审查,做出如下决定:
(1)申请符合法定要求且资料齐全的,出具接收受理凭证;
(2)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3)符合法定要求但资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者,视为未申请。
 
注: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须在开业前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换证的单位,须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申请提供的各种资料均须采用A4规格大小的纸张打印或复印,并逐页加盖公章,未取得公章的单位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逐页签字,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代理人员应提供身份证件和申请人委托书。
 
二、       审批程序
 
受理申请人资料后,卫生监督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卫生标准要求,对现场及资料进行审查验收,依法检验、检测、检疫和评审,出具现场验收报告,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报送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批准后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依程序审批发证;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不整改的不予批准。
 
三、审批时限:
1、接到申请时即对材料进行审核,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决定(需检验、检测、检疫、专家鉴定评审及整改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3、特殊情况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