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名称: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审核
法律及政策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第九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6号);
3、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申请条件:
1、生产场地要求
(1)厂房建筑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要分开;
(2)生产车间布局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工序衔接合理;
(3)要有适宜的操作间和场地,能合理放置设备和物料,防止不同物料混放和交叉污染;
(4)应有适当的除尘、通风、照明及消防设施,以保证安全生产;
(5)仓储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符合防水、防潮、防火、防鼠害的要求。
2、生产设备要求
(1)应具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2)生产设备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便于维护和保养;
(3)生产设备完好;
(4)生产环境有洁净要求的,须有空气净化设施和设备。
3、质量检验要求
(1)必须设立质检部门,质检部门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
(2)质检部门应设立仪器室(区)、检验操作室(区)和留样观察室(区);
(3)具有相应的检验仪器,能对生产全过程的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对需使用大型精密仪器的检验项目,可以委托有能力化验的质检机构代检。
(4)有严格的质量检验操作规程。
(5)质检部门要有详细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4、人员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
(2)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动物营养、饲料配方技术及生产工艺,从事相应专业工作2年以上;
(3)质量管理及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应专业工作3年以上;
(4)生产企业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应程度,经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5、管理制度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生产管理制度;
(3)检验化验制度;
(4)标准及质量保证制度;
(5)安全卫生制度;
(6)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7)计量管理制度。
6、卫生环境要求
厂区卫生环境应符合国家卫生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材料:
按以下几种类型分别递交申请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其他材料需提交纸质和电子版材料):
1、新办饲料添加剂(Ⅰ类)生产许可证:
(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一式二份;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4)生产工艺流程图;
(5)厂区平面布局图;
(6)企业备案标准;
(7)环保证明;
(8)生产饲料级微生物添加剂产品或饲料级酶制剂产品的,还需提供菌种来源证明;
(9)生产饲料添加剂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还需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10)原料或成品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还需提供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安全证明;
(11)有委托检验的,还需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
2、新办饲料添加剂(Ⅱ类)生产许可证:
(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一式二份;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4)生产工艺流程图;
(5)厂区平面布局图;
(6)企业备案标准;
(7)对新饲料添加剂和进口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证明;
(8)生产饲料添加剂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还需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9)有委托检验的,还需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
3、新办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一式二份;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新建企业);
(4)生产工艺流程图;
(5)厂区平面布局图;
(6)企业备案标准;
(7)有委托检验的,还需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
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续延的,申请材料除上述规定的以外,还需提供原生产许可证。
5、设立分厂、异地生产、变更生产地址或增加生产品种超出生产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范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其中变更生产地址和增加生产品种超出生产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范围的,申请材料除上述规定的以外,还需提供原生产许可证。
6、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所在地名称的,只需递交变更申请报告、原生产许可证和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许可程序:
1、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向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省局综合办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现场审核: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承办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审核;
3、报批:省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农业部。
告知方式:加盖印章
办理时限:80个工作日加上农业部审批时间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80个工作日内(加上农业部审批时间)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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