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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行政事项名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关于下放第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的产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36号);
5、《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生产许可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6号)。
申请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申请材料:
国家发证需要的材料包括: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省级发证需要的材料包括: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省级版)一式两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
3、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两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许可程序:
1、申请和受理
国家发证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①《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②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③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④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①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②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③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④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⑤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⑥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省级发证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①《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②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③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两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④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①申请事项不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②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③企业被吊销过生产许可证,3年内申请同一类产品生产许可证的;④申请企业原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其3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⑤申请企业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其一年内再次提出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的;⑥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
(3)按省级发证管理办法规定由审查机构组织审查的,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机构。
2、企业实地核查
国家发证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省级发证
(1)根据省级发证管理办法要求,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机构组织审查。
(2)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机构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机构组织审查的,审查机构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机构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由审查机构组织审查的,审查机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书面上报省质监局,并由省质监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产品抽样与检验
国家发证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省级发证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机构书面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审定和发证
国家发证
(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省级发证
(1)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5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省许可证办公室;由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审查机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5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省许可证办公室。
(3)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省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6、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②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③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②已获得生产许可证;③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①《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②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④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告知方式:
国家发证
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和《中国质量报》上陆续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
省级发证
在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陆续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
办理时限: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许可范围:
(1)人造板;
(2) 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
(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钢绞线;
(4) 冶炼用耐火材料;
(5) 圆股钢丝绳;
(6) 轴承钢材;
(7) 泵;
(8) 空气压缩机;
(9) 蓄电池;
(10)机动脱粒机;
(11)防爆电气;
(12)砂轮;
(13)内燃机;
(14)电线电缆;
(15)电焊条;
(16)电力整流器;
(17)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18)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19)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
(20)化肥;
(21)农药;
(22)橡胶制品;
(23)液压防喷器;
(24)钻井悬吊工具;
(25)电热毯;
(26)助力车;
(27)香精香料;
(28)眼镜;
(29)预应力混凝土轨枕;
(30)铁路桥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
(31)港口装卸机械;
(32)公路桥梁支座;
(33)汽车制动液;
(34)特种劳动防护产品;
(35)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36)建筑外窗;
(37)建筑卷扬机;
(38)摩托车头盔;
(39)水泥;
(40)混凝土输水管;
(41)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42)建筑防水卷材;
(43)铜管材;
(44)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45)广播铁塔;
(46)电力线路金具;
(47)输电线路铁塔;
(48)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49)水工金属结构;
(50)水文仪器;
(51)岩土工程仪器;
(52)制冷设备;
(53)救生设备;
(54)抽油设备;
(55)燃气器具;
(56)饲料粉碎机;
(57)人民币伪钞鉴别仪;
(58)危险化学品;
(59)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60)棉花加工机械;
(61)防伪技术产品;
(62)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63)税控收款机。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获得许可。
实施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