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行政事项名称: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3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七条: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保管措施。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
申请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生产管理规定。
申请材料:法规中没有明确要求
许可程序:发票准印证制度
告知方式:下发发票准印证
办理时限: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