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第二款:“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第48号令)。
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另外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三)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第十三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一)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申请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中介组织审核报告);
3、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
4、种子检验室条件、加工包装条件、仓储条件说明;
5、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经营场所简介及照片。
许可程序:
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并在申请表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批程序,同时告知申办人;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办人应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进入审批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仪器设备、场地、库房等现场进行核实,对实物与申请材料一致和符合审批条件的由省农委发放种子经营许可证,并由省种子管理局告知申请单位取证。审批完成。
告知方式:颁发种子经营许可证书
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员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