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事
您所在位置:主页 > 企业办事 > 行业准营 > 行业准营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行政事项名称: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三十二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代售户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代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第三十六条:对代售户代售印花税票的工作,税务机关应经常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代售户须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的情况,不得拒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第一条: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中(一)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印花税代售许可
申请条件:
1、注册资本金应在100万元以上并有50万元以上的不动产;对机关、事业单位和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代售印花税票的,可不受此条件限制;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代售场地;
3、有具备相应能力的相关代售人员;
4、具备保存一级票证的能力:
(1)具有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
(2)具备保证代征税款和印花税票安全的防护条件和措施;
(3)能够保证按规定的期限和限额报解税款、缴销税票、按时报送报表。
5、连续三年内无偷、漏、欠税记录,纳税情况良好,办税人员素质较高;
6、有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提供担保。对机关、事业单位和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代售印花税票的,应由其上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提供担保。
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代售申请并附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财务主管人员和相关代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担保人书面担保声明(应明确担保的期限、范围、被担保人违章时愿意承担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
6、本企业和提供担保企业的验资证明
许可程序:
税务机关接到代售申请及相关材料后,认为代售申请人具备代售条件的,应派税务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并签名盖章(调查人员必须是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并不得少于2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决定是否准予代售,必要时应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代售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代售许可决定。对同意代售的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同代售人签订代售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在作出代售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代售许可证。
告知方式:发放印花税票代售许可证
办理时限:
自受理代售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代售许可决定。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各县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各县区地方税务局
行政监督:各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