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事
您所在位置:主页 > 企业办事 > 行业准营 > 行业准营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第62号):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申请条件:依据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在省内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工商部门进行菌种生产经营登记,符合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和菌种生产和经营条件的,具有食用菌菌种的引进、提纯、分离、试验和育种的科研水平能力和手段,符合《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均须申请办理《许可证》。
申请材料:
依据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式6份: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菌种检验员、生产技术人员资质证明等材料(验证原件,复印件存档);
(3)、不同品种的菌种资质证明(成果鉴定证书、品种认定证书、专利证书等复印件),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4)、品种特性介绍;
(5)、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6)、菌种生产经营场所,应提交产权证明,若确实难以提供产权证明,生产经营场所必须是独家租赁,租赁合同经过公证证明,具有法律效力,且租期必须在5年以上。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和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及照片;
(7)、菌种生产经营情况报告;
(8)、注册资金、执照证明复印件。
许可程序:
由各菌种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农业主管部门统一报省农委核发。省农委对申报资料、申报资格、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进行审核,对合格的申报进行受理。三级菌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县农业主管部门核发,报省农委备案。
办理时限:
省、县农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并签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