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许可
责任人:商标广告监管科负责人,电话:0977-8223026
电子邮箱: gsk.hx@qh.gov.cn
办理机构:
州局商标广告监管科及各市、县、行委商广科或市场科。
广告经营单位的申请受理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广告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
法定时限:
自材料齐备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办资格:
1、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2、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3、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4、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5、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申办手续:
1、《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2、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体,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4、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5、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
《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6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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