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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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资格: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法律法规规定有能力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书、(没有字号名称的,不需提交);
(委托申请的,需提交委托授权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经营者签名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3、经营者出资权属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计生证复印件(非本地户口的提交1年以上暂住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证明[指房产证或产权证明、村民委员会(街、镇)证明或能证明房产的有关证明及租赁合同];
6、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相关部门审批的,需提交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7、登记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暂证、许可证等)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经营者签名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委托申请的,需提交委托授权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经营者签名的变更申请报告;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4、登记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经营场所证明[指房产证或产杈证明、购房合同、规划验收证明、规划许可证、部队院校房管部门证明、村民委员会(街、镇)证明或能证明房产的有关证明及租赁合同];
2、变更经营范围的,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相关部门审批,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3、变更字号名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书。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许可证、资质证等)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经营者签名的个休工商户注销申请书(委托申请的,需提交委托授权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经营签名的注销申请报告;
3、完税证明;
4、经营者签名的债务清理完结证明(报告);
5、《个体工商户营来执照》正、副本,公章(无公章应说明);
6、登记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
个体工商户验照规定
时间:
每年元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
提交的材料:
营业执照正、副本,经营范围中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相关部门审批,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许可证、资质证等)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
办理依据(设立、变更、注销):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施行
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6号令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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