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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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各市、县行委工商局企业科。
办理时限(设立):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申办资格(设立):
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人员和其他人员。
申办资格(变更):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申办资格(注销):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办理程序(设立):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设立、变更、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投资人身份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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