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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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州局企业注册科及各市、县行委工商局企业注册科
办理时限(开业):
1、国家规定须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申办资格(设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申办资格(变更):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申办资格(注销):
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申办手续(设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申办手续(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分公司名称变更:
(1)分公司名称变更: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3)住所变更:住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附产权证复印件);
(4)负责人变更: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办手续(注销):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设立):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设立、变更、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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