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单位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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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州局企业注册科及各市、县、行委工商局企业注册科
办理时限(开业):
1、国家规定须办理企业名称预先和准备的,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申办资格(开业):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申办资格(变更):
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营业单位
申办资格(注销):
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营业单位。
申办手续(开业):
1、《营业单位负责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资金数额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4、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申办手续(变更):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1)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2)住所变更:住所证明,住所使用(经营场所)登记表,租赁房屋需提交租凭协议书,(附产权证复印件);
(3)负责人变更: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原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4)资金数额变更: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办手续(注销):
1、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负责人签署、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5、营业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办理程序(开业):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开业、变更、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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