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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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各市、县、行委工商局企业科。
办理时限(设立):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办理时限 (注销):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申办资格(设立):
自然人、企业、社团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非企业单位等。
申办资格(变更):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申办资格(注销):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办理程序(设立):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设立、变更、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5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企业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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