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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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州局企业注册科及各市、县、行委局企业注册科。
办理时限(开业):
1、国家规定须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企业登记注册,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
申办资格(开业):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申办资格(变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申办资格(注销):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申办手续(开业):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申办手续(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章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1)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3)注册资金变更:全国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4)住所变更:住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附产权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变更:上级主管部门任免职文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经营期限: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7)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提交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文件;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等;
(8)经济性质变更: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办手续(注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载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程序(开业):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设立、变更、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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