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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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设立):
1、核准企业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申办资格(设立):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东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申办资格(变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申办资格(注销):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申办手续(设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全体董事签字);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申办手续(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
(1)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3)注册资本变更: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报纸报样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及依法设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
(4)住所变更:新住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附产权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变更: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签字《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股东变更: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类型变更: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8)营业期限变更: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6、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办手续(注销):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程序(设立):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设立、变更、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