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州市、县、行委工商局企业注册科。
办理时限(设立):
1、核准企业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法定时期: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
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
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
申办资格(设立):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申办手续(设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表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说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住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申办手续(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
(1)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经营范围变更: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3)注册资本变更: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报纸报样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4)住所变更:新住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书,(附产权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股东变更:需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类型变更: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8)营业期限变更: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申办手续(注销):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理程序(设立):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
受理—审核—核准—注销
办理依据(设立、变更、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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