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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责任人:企业注册科负责人,电话:0977-8223877 e-maIL:qyk.hx@qh.gov.cn


办理机构:

州市、县、行委工商局企业科。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申办资格:

(1)内资企业

①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资资格的企业法人、社团、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办理机构为州工商局)

②内资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③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


申办手续:

(1)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①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②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③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④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2)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②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③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名称核准通知书


办理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注:

1、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2、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申请人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抗辩企业登记机关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的审查。企业登记机关也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企业登记。

3、企业应在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30内,务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反馈给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备案。未备案的,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将对预核准名称作为超过保留期、未登记的作废名称处理。

4、企业设立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应将本通知书原件存入企业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