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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责任人:企业注册科负责人,电话:0977-8223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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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企业法人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二、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企业集团变更名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二)企业集团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三)企业集团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

4、母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四)企业集团成员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4、母公司与新加入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新加入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集团成员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五)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变更后母公司加盖公章);

4、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5、《企业集团登记书》。

注: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集团成员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三、企业集团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企业集团登记证》。

注: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企业集团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示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以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四、办理依据(设立、变更、注销):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4月6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