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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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①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②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成员身份证的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变更住所须提交);
5、修改后的出资清单(变更成员出资总额须提交);
6、经营项目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须提交);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是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件;
3、成员大会或者是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清算刊登公告的报纸或者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表人的证明》;
8、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称;
9、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四、办理依据(设立、变更、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31日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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