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事
您所在位置:主页 > 企业办事 > 设立变更 > 设立变更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指南 


一、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

二、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提交材料目录
(一)变更登记表(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变更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在变更登记表签署意见的,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批准文件或已作变更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住所变更须提交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开办资金变更还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还须提交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审计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变更还须提交变更前与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变更后的业务有特殊规定的,应提交该项业务的资质证明;修改章程的,应提交章程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

四、程序、期限
(一)申请;
(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
(三)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颁发登记证书(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予成立登记的,向申请人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准予设立登记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