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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一、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

二、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必要的场所;
(五)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三、提交材料目录
(一)登记申请表;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应提供产权证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教育类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可不提交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开办资金要符合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表(提交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或一年期以上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章程草案;
(七)安全责任制度;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情况表;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年发展规划;
(十)举办者或举办单位资质证、照;
(十一)董(理)事会成员基本情况表;
(十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表;
(十三)理事会决议(内容包含推选董事长或理事长、通过章程);
(十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四、程序、期限
(一)申请;
(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
(三)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民办学校为5个工作日);
(四)颁发登记证书(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予成立登记的,向申请人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准予设立登记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