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工作,防止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保护农村公路建养成果,提高农村公路管理服务水平,持续稳定推进全省治超工作,现结合我省农村公路治超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统一领导、政府主抓、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群防群治、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不断加大农村公路治超工作力度,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确保农村公路治超工作有效持续开展。
二、 工作原则
按照《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省政府令第84号)和《青海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方案》(青政办〔2010〕168号)的要求,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原则,“堵住入口、把住源头、打击绕行、取缔驳载”,在农村公路城乡结合部和货场、厂矿、砂石料厂等存在超限超载车辆通行可能的农村公路的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科学合理设置限宽、限高、限载设施及标识标牌,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农村公路。
三、工作目标
通过广泛宣传国家关于治超工作的政策法规和《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在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车辆严重路段和绕行频繁路段开展静态检测与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规范源头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构建超限超载动态治理网络,建立完善长效治理工作机制,从根本上遏制超限超载运输对农村公路的危害,确保农村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畅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治超工作的领导,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角度,充分认识治超工作是保护农村公路建设成果的重要性,全力推进农村公路治超工作。将治超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日常管理工作范围,健全治超工作机构,固定办公地点,抽调专职人员,落实治超经费,定期、不定期检查治超工作。
(二)建章立制,落实责任
1. 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农村公路治超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各市(州)、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发挥治超牵头部门的作用,积极向政府汇报,将治超工作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考核范围,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制。
2.严格落实信息抄告制度。按照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抄告制度》要求,对核查后经常放行超限车辆的相邻地区、货源企业、运输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对通行农村公路的超限车辆列入黑名单,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车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结果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形成农村公路治超的舆论氛围。
3.建立相邻地区联系制度。农村公路点多、线长、覆盖面大,治超工作任务重,各市(州)、县治超办要加强与各相邻地区间的协调沟通,根据各辖区内货物装载源头分布和超限超载车辆行驶情况,共同研究制订联动治超方案,确定布控位置、管控措施,统一步调、统一行动,并定期召开农村公路治超协调会,通报各自治理情况,适时调整治理措施,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管理。
4.建立货源企业的监管制度。一是运管机构要建立重点货运源头企业规范装载信誉考核和货运驾驶人员诚信考核等各项制度;二是运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货物运输站(场)、货物集散站(场)、和厂(矿)装载点的登记、统计、核查工作,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三是要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其他装载现场的监督管理,采取巡查或者派驻执法人员的方式,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四是要加强货运源头企业登记、装载、开票、计重四个关键岗位人员和负责人的培训工作,落实源头单位治超工作责任,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矿)、场(站)。
5.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要积极调动农村公路沿线乡镇政府、村委会和群众的积极性,切实落实群防群治制度,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开展群防群治,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激励全社会治理超限运输的积极性。
6.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市(州)、县根据本地区农村公路治超的工作实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研究探索有效途径和措施,特别是在如何建立长效机制方面,开展重点研究,通过制定和完善路面治理、源头监管、运行保障等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建立治超长效工作机制。
(三)完善基础设施,健全治超网络
1.按照“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思路,坚持“以堵为主”的方针,在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科学合理限行设施,新建农村公路限行设施要与农村公路建设同步实施。
2.各市(州)、县结合本辖区路网实际和货物源头分布特点,可在农村公路车流量较大、资源分布密集路段,设置固定和流动式治超检测站点,固定站点设置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细化治超标准,科学保护农村公路
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较低,承载能力较低,超限超载车辆会对路面及桥梁造成损坏,为了更有效保护农村公路,各市、州根据本地区农村公路实际状况、桥涵实际承载能力、安全设施是否完善等情况,本着安全通行、保护公路的原则,逐路制定限载标准,设置科学合理限行设施,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五)强化治超考核,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各市(州)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各县(区)治超办对所属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完成任务较好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任务完成不好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加强宣传教育,创造良好治超环境
各市(州)、县要始终把宣传教育贯穿到治超工作全过程,通过在农村公路入口、公路沿线设施刷写治超标语等形式,宣传农村公路治超措施和治超政策,特别是在路网较为发达便于超限超载车辆绕行的地区和源头装载企业密集区域,要通过走访、散发传单,广泛宣传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和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社会危害性,让治超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沿线群众守法护路意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治超的积极性,为依法治超创造良好的环境。
(七)抓好队伍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州)、县要切实抓好治超队伍管理工作,经常性组织治超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让治超工作人员真正吃透治超各项政策,切实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治超队伍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治超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杜绝乱罚款、乱收费等公路“三乱”现象。各市、州治超办要加大对各县治超办工作指导力度,对各县治超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建立督办机制,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追踪处理结果,及时建档和上报,确保各项治理措施有效落实。
各市(州)、县要制定治超应急预案,出现重大事件或需要协调事务要及时上报,以便及时妥善解决,确保治超工作顺利推进。
(八)本指导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