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交运[2014]41号 |
青交运〔2014〕41号 青 海 省 交 通 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运输枢纽及站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交通局,省运管局、省公路局: 为推进和规范全省公路运输枢纽及站场建设、规划、运营和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厅支持政策效应及建站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全省公路客货运站场建设、运营管理水平,省道路客货运站场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公路运输枢纽及站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2月14日
青海省公路运输枢纽及站场规划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全省公路运输枢纽及站场建设、规划、运营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厅支持政策效应及建站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客货运站场建设项目(包括客货运输枢纽项目、政府所在地客货运站场项目、旅游客运站项目、乡镇客运站项目和城乡公交站亭项目)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客货运站场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管理、多元投资、突出重点”的原则,提高建设运营管理水平。 第四条 客运站建设分为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四级站、五级站和招呼站或港湾式候车站亭。物流园区(货运站)建设分为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四级站。 国家公路运输枢纽项目、州(市)政府所在地和人口较多的县(市)可根据需要建设一级汽车客货运站;一般县(市)政府所在地建设二级汽车客货运站;其它县(市)政府所在地建设三级汽车客货运站;乡(镇)政府所在地根据业务实际可统筹客运站、公路养护、路政、邮政等相关业务建设四级、五级站。 城乡公交沿线建设港湾式公交候车站亭。 第五条 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运输枢纽及站场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客货运站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批,监督执行国家建设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法规。 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运管局)根据省厅公路运输枢纽及站场规划和年度计划,履行全省公路运输枢纽及站场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公路运输枢纽及站场建设规划和项目年度建议计划的编制,全省公路运输枢纽及站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审查、工程进度检查、资金拨付、部及省厅投资资产的监管和项目实施管理等职责。 各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公路运输枢纽及站场规划审核、年度建议计划的初审复核和组织实施。 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路运输客货站场规划的编制和站场项目年度建议计划的编制,报各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复核,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客货运站场、州(市)政府所在地客货运站场建设由辖区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市)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客运站、简易站或城乡公交站亭建设项目,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项目建设过程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功能设置应满足《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和《汽车货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402)要求,建筑设计应符合《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T/T60-2012)要求。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七条 公路运输枢纽及站场建设规划,由项目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省运管局统筹审定,报省交通厅纳入全省建议计划。 第八条 列入全省公路运输枢纽及站场建设规划的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主枢纽项目工可研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三级以上公路客货运站场项目的工可研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资质,其余项目工可研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九条 公路客货运站场项目的申报实行分级管理,即:国家公路运输枢纽项目、州市政府所在地客运站和物流园区(货运站)项目,由辖区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初审后报省运管局;县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项目由辖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州(市)交通局初审后报省运管局。省运管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形成评审意见报省交通厅。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用地权属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2、自筹资金来源说明及资信证明; 3、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所在地城市详细性控制规划或总体规划; 5、确定的建设业主单位相关证明和资料; 6、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评价报告书的批复。 第十条 公路客运站、物流园区(货运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通过评审后,属国家公路运输枢纽项目的,经省发改部门批复立项后由省交通厅转报交通运输部。其它项目由各地发改部门批复立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立项的客运站、物流园区(货运站)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方案设计,报省运管局组织审定。国家公路运输枢纽项目应报省交通厅批复。 第十二条 公路客货运站场建设项目设计原则上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国家公路主枢纽项目、三级以上公路客货运站项目在初步设计之前应进行方案设计,至少出具两个以上可选方案。 四级以下客运站项目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 国家公路运输枢纽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由省交通厅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对初步设计的岩土工程、总图、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环保、消防、工程概算、站务功能布局、站内外交通组织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批复。 非国家公路运输枢纽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所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批复文件。 公路客货运站场建设施工图设计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批准意见。 第十四条 城乡公交港湾式候车站亭建设项目,由省运管局和省公路局共同协商确定建设线路、港湾布设和站亭设置。省公路局根据公路状况负责安排公交港湾的建设,省运管局负责公交站亭的建设。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公路客货运站场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制度。项目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建设单位与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的同时,应严格执行《青海省交通基础设施廉政合同考核暂行办法》,签订工程廉政合同。 第十六条 公路客货运站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及时办理质量监督申请,并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第十七条 公路客货运站场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原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如确需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超规模、超概算或改变站场功能及布局的,应报原项目立项批复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公路客货运站场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实行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在工程设计年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申请对公路客货运站场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进行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公路客货运站场工程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报告,由省运管局组织。竣工验收由省运管局、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当地质监、建设、消防、设计、监理、施工、接管部门等单位参加。 验收的依据和条件是: 1、建设工程申请报告、相关批复文件(工可、初设、施工图)等; 2、施工合同和招标等有关文件; 3、技术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结果; 4、项目工程决算、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内审); 5、竣工验收资料符合归档要求。 第四章 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路客货运站场建设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交通运输部补助资金和省交通厅自筹补助资金。申请条件和程序根据项目实际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等政府投入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站场及公共服务类生产功能设施建设,即:候车厅、售票室、行包托运寄存室、站前广场、站内停发车场、仓库、站务信息系统、站务管理、安全管理及服务办公场所、必要的司乘公寓、驻站运政监管机构设施等。其他非公共服务类设施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采取其他融资方式自筹解决,不得占用专项补助资金。 专项补助资金和地方自筹资金应按时、同比例拨付到位。要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项目一经立项不得随意更改建设规模。 第二十三条 公路客货运站场建设项目严格按投资计划和施工进度拨付资金。负责项目实施的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向省运管局报送工程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统计报表,省运管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由省运管局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省运管局应掌握站场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和投资完成情况,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工程结算和工程财务决算审计。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厅委托省运管局对交通运输部补助资金、省厅自筹补助资金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投资形成的站场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省运管局代行出资人职责,制定资产监管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补助资金、省厅自筹补助资金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处置或转让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并按权限报经省运管局核准。处置或转让收入由省交通厅纳入全省公路客货运站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拨本项目部厅专项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主体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非法分包、转包的; 2、未经批准变更主要单项工程结构设计的; 3、主要单项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4、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5、擅自降低站场建设标准的; 6、不能准确及时报送在建工程进度统计报表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本项目工程建设部厅专项补助资金,停止或暂缓安排该地区所有新建项目: 1、站场建成投入运营后,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功能或改变使用性质的; 2、将国家投资或部厅专项补助资金建成的站场用于抵押、偿还债务的; 3、擅自扩大规模造成资金缺口、自筹资金不到位和管理混乱,按期不能建成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本项目不予竣工验收,不准投入运营: 1、工程未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全面建成的; 2、工程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交工验收、验收资料不齐全的; 3、工程交工验收综合评定质量等级不合格的; 4、工程交工验收指出的质量问题未得到妥善整改的。 5、未提交运营方案,因站场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明而影响客运站正常运营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停拨该地区部厅站场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1、不执行本管理办法规定,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不力,对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知情不报、知错不纠、处理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2、挪用、挤占在建站场建设资金的; 3、未经批准,占用、挪用站场土地,造成站场面积不足,影响客货运运站正常运营的; 4、地方配套或融资资金不到位而影响整体客货运站场建设进度的;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站址的。 第三十一条 对于“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的项目和由此产生的问题,均有负责该项目实施的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并不再追加投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交通厅办公室 2014年2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