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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青交运[2014]112号
 

 

青 海 省 交 通 厅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交运〔2014〕112号       

青海省交通厅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

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地方海事(水运)局:

  当前在我省通航水域内存在船舶非法采砂、营运、渡运、非法修造船舶、船员非法开船、超范围航行作业等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现象,给水上交通安全带来了重大隐患。为有效打击上述非法违法及违规违章行为,全面推进以“平安船舶、平安渡口”为主要内容的水上“平安交通”创建活动,保护守法者,严惩违法者,营造安全、公平、有序的水上交通环境,稳定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交海发〔2014〕72号)精神,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常委会上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讲话精神,站在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高度,按照“专项治理与长效管理相结合,注重长效管理”的理念,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面履职,形成水上安全监管合力,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活动,有力、有效打击和治理水上交通存在的非法违法及违规违章行为,巩固前期“打非治违”工作成效,强化船舶、码头、船厂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船员等水上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建立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构建各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全省通航水域范围内的采砂运营船舶管理,加强交通、海事、安监、水运、渔政、水利、国土等部门对涉水工作的综合管理,建立部门间的工作联动机制,强化涉水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整治原则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坚持“全省统一部署,交通、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开展,海事、水运机构积极组织,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四、整治重点

(一)打击“三无”船舶从事运输。各海事管理机构要通过巡航检查、现场核查等手段,加大管理力度,彻查“三无”船舶非法从事运输行为。一经发现,要联合安全监管、交通、公安等部门进行扣留,要求船舶所有人按程序申请检验、登记。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的,可按规定予以拆解。对非法运输获得利益,水运管理部门要按规定予以没收、处罚。同时要将“三无”船舶的建造、改造船厂的相关情况通报经委、工商部门,由经委、工商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二)打击水上非法采砂船舶。海事、水运管理机构要加大对水上采砂点的巡航检查力度,必要时联合公安、水利、安全监管、国土等部门开展联合巡航执法;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置。情况严重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进行综合治理。相关地区要结合正在开展的黄河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从源头上规范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做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不遗漏管理盲区和死角,积极配合省地方海事局认真开展船舶图纸审查、初次检验和登记工作,对于经整改仍无法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船舶,坚决予以拆解处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治理无证及证书不全船舶与运输行为。各海事、水运管理机构、港口码头经营人要建立健全船舶进出港信息通报制度。海事、水运管理机构如发现船舶缺少营运、检验、登记等相关证书或证书无效的,应按照规定不得为其办理进出港手续,并及时通知港口码头经营人,港口码头经营人应拒绝为该类船舶提供港口服务工作。同时,海事管理机构要将相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已获取不当利益的,水运管理部门要对其进行处罚。

(四)治理违法渡运、载客行为。严禁渔船、农用船、“三无”船舶非法从事渡运、载客运输;严禁渡船随意停靠(非法渡运码头)、船员无证驾船、渡船超载运输;严格执行渡船航规航法和禁航、限航规定。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与水域农牧渔政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明确各自管理船舶的范围,进行统一有效的标示识别。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一经发现的渔船从事违法渡运、载客行为,按相关规定实施严厉处罚,并及时通报相关农牧渔政主管部门。

(五)治理船员无证驾船和船舶不满足最低配员航行行为。各海事管理机构要通过开航前检查、进出港签证等工作严查船员无证驾船和船舶不满足最低配员航行行为,最大限度减少最低配员不满足,未持证上岗、持证不适岗的现象。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除实施相应处罚外,还应建立船员、船舶黑名单制度,加强跟踪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六)治理船舶超范围航行作业行为。各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进出港签证制度,杜绝营运船舶超出划定水域范围航行作业。对确因工作需要超出划定水域范围航行作业的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船舶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航行作业。未经批准,擅自航行作业的,海事管理机构除按规定予以处罚外,要积极启动安全管理约谈工作机制,责令船舶经营人予以限期整改。

五、活动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时间自2014年3月21日至12月15日, 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4年3月21日—4月15日)。

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并于4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上报省地方海事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4月16日—30日)。

组织召开会议进行宣传动员及工作部署,各地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重点宣传本次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向有关企业、船舶、船员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应负的安全管理责任,督促相关企业、船舶依法经营、管理。

(三)重点整治阶段(2014年5月1日—11月30日)。

相关部门组织精干力量,采取突击检查、联合执法、工作督查、处罚拆解移交等手段进行,对于在检查、督查中发现的各种非法违法及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整治规范。

(四)总结提升阶段(2014年12月1日一12月15日)。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总结,并将成功做法和有效措施进行归纳和提升,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请各地于2014年12月2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好“打非治违”专项整治活动对营造安全、公平、有序的水上交通环境,提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及长远意义。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按照方案部署和要求,严格按进度开展好整治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大力宣传,注重预防。各单位要在宣传动员阶段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大力宣传,给企业打好“预防针”,督促企业及水上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按章操作,切实提高企业自查自改的积极性。

(三)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级交通、海事、安全监管等部门应主动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采取联合检查、统一执法、加大处罚力度等形式对水上交通存在的非法违法及违规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于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及违规违章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相关部门均应按照执法权限对其进行严肃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交通、海事、安全监管部门应积极与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沟通联系及配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四)严肃纪律,确保实效。各单位要强化内部管理,对于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处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对于包庇、袒护企业或个人及透露信息、通风报信的执法人员,要根据情况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严肃处理,确保专项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联系人:青海省地方海事局白增禄,电话:0971—6185721,传真:0971—6101306。

 

 

青海省交通厅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日

 

 

                               

 抄送: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青海省交通厅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