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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IC卡新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青交办法规[2014]36号
 

青交办法规〔2014〕36号

关于启用IC卡新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厅属各执法单位: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的监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形象建设的安排部署,从2014年4月20日起正式启用新版IC卡式交通行政执法证,原卡片式交通行政执法证同时使用至2014年4月19日24时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换发的新证为交通运输部统一监制,发放之日起,所有已发证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须统一使用新证,旧证由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及厅属各执法单位在领取新证时统一上缴厅法规处,新式执法证件的领取时间为2014年3月31日至4月4日。自2014年4月20日起,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正式统一使用IC卡新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二、为保证基层执法工作正常开展,确保换证工作的有序进行,2014年3月31日至4月19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中,IC卡新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和老式纸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均可使用。

三、各执法单位尽快自行安排制作制服胸牌号,所有胸牌号一律使用新执法证号(8位数),原号码作废。

四、2014年4月20日新式执法证件正式启用时省厅将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各市、州交通局及厅属各执法单位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或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五、IC卡新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因人为损坏造成证件无法正常使用,需重新换领的,应交回原证并支付证件材料及制作成本费,并由厅法规处统一交至厂家进行制作。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遗失执法证件的,由所在单位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期60日。期满后重新申请补发执法证件的,需支付证件材料及制作成本费。

六、新式执法证发放使用后,各执法单位应加强对证件的管理,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在执法过程中挂牌上岗,严禁将证件转借他人使用。

联系人:方淑颖   联系电话:0971-6186402

       

 

青海省交通厅办公室       

      2014年3月27日

 

 

                                 

 青海省交通厅办公室           2014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