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展销会登记
责任人:市场科负责人,电话:0977-8226117
电子邮箱: gsk.hx@qh.gov.cn
申办条件:
申请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单位具备下列条件:
1、主办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办单位指商品展销活动的发起、组织单位、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事业单位预算和社会团体);
2、承办单位承办商品展销活动的范围、规模应当与其经营范围、资金相适应。承办全国性的商品展销活动,企业注册资金必须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具有相应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4、外地企业到我州举办商品展销会,必须出具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异地核转通知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必须出具相应的批准文件。
需提交的材料:
1、《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举办地点、起止时间、参展商品类别、展销会面积、固定展位、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共同举办单位情况等;
2、主办单位法人资格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果是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应提交所有资格证复印件);主办单位不具备承办资格需委托其它单位承办的应提交委托承办协议书;委托经办人提交商品展销会法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承办单位法人资格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果是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应提交所有资格证复印件);
4、商品展销会场地出租方房地产证明和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即场地租凭协议);
5、商品展销会具体的组织实施方案;
6、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展销会的应提交联合主办协议书,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展销会的应提交共同承办协议书;
7、外地企业到我州举办展销会的应提交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异地核转通知书;
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政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9、《商品展销会管理责任书》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办理机构:
州局市场监管科,展销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单位持该《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到举办地区(市、县、行委)工商局登记备案后方可举办商品展销会,并对其经营行为实施监管]。
受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办理依据:
《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1997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