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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


责任人:商标广告监管科负责人,电话:0977-8223026

电子邮箱: gsk.hx@qh.gov.cn


办理机构:

州局商标广告监管科及各市、县、行委商广科或市场科。

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法定时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申办条件:

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2、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4、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5、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7、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办手续:

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名称;

2、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

3、户外广告发布期限;

4、户外广告形式、数量及规格;

5、户外广告内容;

6、《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7、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8、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9、户外广告样件;

10、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程序:

申请人-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初审、领表-城管(城建)局审批-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复审-批准发证。


办理依据: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