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登记
责任人:市场科负责人,电话:0977-8226117
电子邮箱: gsk.hx@qh.gov.cn
办理机构:
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科)。
受理时限:
登记机关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登记机关收齐登记申请材料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登记对象: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抵押登记的内容:
申请人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抵押。
登记效力: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第三人。
申办手续:
申请人在办理动产抵押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2007年第3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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