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审批建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青建城〔2014〕278号
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西宁市建委(城乡规划局、园林局、城管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员会,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精神,理顺城镇建设项目管理职责,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管理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包括城镇道路桥梁、照明、排水等市政工程,城镇供(节)水、供热燃气、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再生水利用等公用事业,城镇市容、环卫、生活垃圾处理等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和园林绿化事业。
二、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建设程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城镇综合发展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城镇能源专项规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三、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由县级(行委)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州(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审查后,联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全省统一的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库。
四、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方案安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下达项目立项审批和投资计划。
五、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由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州(市)、县级(行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具体实施。
六、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监管由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部门负责。项目运营单位在接管建成投运的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时,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工程建设档案要求进行接管。移交项目出现与批复内容不符、工程建设档案不全、项目报备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移交。
七、此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14年6月15日起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