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要素 |
建 设 标 准 |
建筑景观 |
1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新建、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县城总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立面造型设计,注重体现建筑的艺术性、地方特色、民族特色,造型、装饰、色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其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保护性标志,不得任意拆除和改动。
3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上无垃圾、杂物和积水,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沿街建筑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私设构件和外挂各种管线;临街住房和商铺的落水管、污水管采用暗沟、暗管与下水道接通,无污水溢流;临街房屋不得设置外探阳台和外探防护网(防盗网)。
4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门窗应保持形状完好和整洁,无乱贴、乱涂、乱画。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对外墙挂件及容易脱落危及行人安全的装饰层,由产权单位及时维修处理。
5临街产生油烟的餐饮加工制作场所应隐蔽安装独立封闭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出口不得朝向街道方向、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 |
道路及人行道 |
1道路硬化率达90%以上。
2道路(桥梁)及人行道应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畅,路面出现破损应及时修复;各种井盖、雨水篦子等设施保持完好,与路面标高一致;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定期疏通,确保污水不满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
3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醒目,指路牌、路名牌、街巷牌、门牌等标识整齐、醒目。
4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挖掘道路、人行道或占用道路。不得在人行道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放。沿街庭院不宜设置实体围墙。
5道路、人行道应保持整洁,避免扬尘,无明显的果皮、纸屑、烟蒂、痰迹、污水等废弃物。道路沿线无暴露垃圾。客运汽车、出租车等汽车上的垃圾应袋装并在指定地点倒放。
6人行道及路缘石顶面应平整完好,保持洁净,无堆放物、积水、乱涂乱画,无障碍设施保持完好。
7道路绿化带清除出来的垃圾和下水道清掏出来的污泥应及时清运处理,不得污染路面。
8道路两侧电杆、消防栓、电话亭、管线等设置合理,设施整洁、完好;
公共汽车候车棚(站)、站牌字迹清晰,无损坏锈蚀,调度亭整洁、美观、环境清洁。
9临街单位、商铺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责任范围内应做到卫生整洁,无垃圾、杂物,无乱泼乱倒、乱停乱放、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挂、乱写乱画。
10不得在城区主要街道临街进行车辆冲洗维修、收贮废旧物品、销售有污染性的建筑材料、五金焊接、大型广告制作、露天烧烤等活动。
11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土方、砂石等易落物品的车辆应办理登记手续,实行包扎、覆盖、密闭运输,沿途不得滴漏、遗撒。
12道路两侧、人行道不得随意停靠机动车、非机动车或拴停牲畜等;禁止在禁停路段或标识为临时停车区段以外的区域停放车辆。
13主要道路交叉口设置交通信号设施,并保持设施完好。 |
照明 |
1道路照明应以功能性照明为主,光源和灯具的选择以及照明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提倡和鼓励选用节能照明技术和器具,实施绿色照明。道路照明应注重艺术性,保持整齐美观。
2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出现故障或残缺及时修复。
3道路照明设施无乱涂画、乱张贴、乱悬挂现象。
4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和临街建筑装饰照明应按照当地规定按时开启。 |
广告标志 |
1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招贴栏等设施应符合城镇规划并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户外广告设置应规范、整齐、美观,布局合理,位置合适,设置形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在道路上设置广告牌,须符合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妨碍车辆、行人通行。
3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等设施应确保安全可靠,并与城镇景观容貌相协调。
4临街单位和商铺设置户外店招店牌应办理报批手续,同一街道或同一栋楼房上设置的店名、店标牌匾布置形式、样式、风格、色彩一致,并与主体建筑相协调。
5路名牌、街巷牌、门牌及公共场所各类标志牌,文字规范,用语准确,
书写工整,内容健康、悬挂端正,完好整洁。
6公共场所、建(构)筑物、树木、各类线杆上不得乱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标语、宣传品及广告,节日或大型活动设置喜庆标语和公益宣传标语以及在人行道设置临时宣传点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实施,设置期满后及时撤出清理。
7临街橱窗、牌匾、广告栏、读报栏、霓虹灯、广告灯箱等出现破损、残缺、色彩锈蚀退色,应及时维修、油饰、更换或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拆除;残破标语、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及时撤除清理。 |
园林绿化 |
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8%以上。
2绿化、美化应纳入城镇总规和详规,并和新建、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3园林绿化应符合县城规划景观设计,特色明显,结合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合理选用适生乡土树木花草,加强养护、保持成活。提倡节约型园林绿化,鼓励创建省级园林城镇。
4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造型植物、垂直攀绿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特色鲜明。城镇的各类雕塑应保持造型完好、整洁。
5行道树和各类绿地保持美观整洁,管养到位,按时修剪,与电力架空线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树上悬挂物品、借树搭棚等;保持植物生长良好、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空秃地皮;树坑和绿化带等地内无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垃圾杂物。
6古树名木应设置保护标志,落实保护措施。 |
居住小区 |
1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3%以上。
2小区内道路路面应平整完好,无破损;道路畅通,无违章搭建、占道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堆放物;保持道路整洁,合理设置停车位,车辆停放有序。
3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地等场所无乱晾晒,无积存垃圾和积流污水,无安全隐患。小区内树木、绿地保持完好整洁。
4小区内建(构)筑物外墙及公共设施应整洁完好,无明显脱落和污迹,
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5小区内垃圾应在指定区域或容器内堆放,垃圾箱(房)、垃圾收集站
(点)等环卫设施的设置应规范、美观,与小区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设专人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及时。 |
社会事业 |
1城镇常住人口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到100%。
2城乡劳动力基本职业技能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
4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
5城镇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 |
产业发展 |
1城镇产业发展与城镇资源优势、地域特点相匹配,特色优势更加明显。
2产业结构更加合理,城镇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3产业对就业、城镇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增强。 |
公共场所 |
1公共场所保持整洁,无违章摆摊,无人员露宿。
2公共场所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废弃物和拆除临时设施。
3小商品市场、早市、夜市、摊点等应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摊时及时清理垃圾和外溅油污;临时饮食摊点应采取铺设防渗漏垫、放置垃圾桶等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垃圾污染地面。
4集贸市场应及时清扫和清运垃圾,保持场内及周围整洁,保持排水畅通;经营饮食、水果等易生产垃圾的摊位应自备容器收集垃圾;集贸市场内应设置公厕和垃圾收集站(点)。
5公共场所不得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6车辆应在停车场或指定区域整齐、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客运车辆不得随意停车载客,公交车辆应按道行驶,到站停靠。
7公共场所、居住小区、沿街门店和娱乐场所的噪音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8主要街道、广场内不得摆设卜卦、麻将、棋牌等摊点;不得在道路和广场抛洒、焚烧纸钱、冥票等丧葬用品。 |
环境卫生 |
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
2道路、人行道、广场应定时清扫,保洁到位,路面积雪及时清除。河道水域应保持水面清洁,无垃圾、粪便、动物尸体、枯死植物等废弃漂浮物。
3垃圾箱、垃圾收运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并保持完好、
洁净,周围无废弃物,地面干净,垃圾收运站应降尘、除臭、除“四害”。4公共厕所配套设施应完好整洁,通风、采光良好,无臭无蝇。
5生活垃圾处理场应按国标要求建设运营,生活垃圾应按卫生填埋技术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标,防止二次污染。
6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国家规定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中。 |
建筑工地 |
1建筑工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规划公示牌、施工标识牌和安全警示标志。
2临街建筑施工场地周围应设置隔离围挡,施工完后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挡;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和堵塞管道,泥浆不得排入下水道;施工造成的破损路面要及时修复,竣工时做到工完场清,恢复场地整洁。
3建筑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和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挡范围内,临时堆放物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高度,未经审批不得侵占市政道路和公共场地。
4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不得沿途遗撒和随意倾倒。
5建筑工地作业应采取防尘措施,夜间施工应控制噪音。
6工地出入口应硬化路面,车辆不得带泥污上路污染路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