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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青海省美丽城镇建设的指导意见


 

青政[2014]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第十二届五次全会、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署,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青海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建制镇为基础,以破除城镇内部二元结构为重点,统筹解决好已在建制镇常住的农牧业转移人口、未来7年将要在建制镇居住就业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问题,和已在建制镇居住的实际“农牧民”就地城镇化问题。坚持连片式与串联式、卫星式发展并举,选择自然条件较好、区位优势突出、交通便利的城镇,以加快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基础,以发展城镇特色产业为重点,以旧城改造和城镇保障房建设为抓手,以建立城镇管理长效机制为保障,集中打造充分体现地域文 
化、民族特色和历史记忆,生态环保、设施配套、宜居宜业、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美丽城镇,推进城镇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为先。优先加强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民生工程建设,集中力量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容环境较差、城镇管理水平低、城镇生态环境保护不力等突出问题,提升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筹规划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布局,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规划执行,充分考虑各城镇实际,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传承文化,特色鲜明。充分利用资源禀赋,注重挖掘和保护独有的历史人文资源,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尊重自然,延续文明脉络,打造地域特点鲜明、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山水城相得益彰的特色城镇。
  ———夯实基础,建治结合。统筹实施城镇环境整治、市政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提质升级,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紧凑型生态化城镇。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在美丽城镇规划、建设、投入、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加强各级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广泛宣传,发动广大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
  (三)总体目标
  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加快旧城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进特色产业发展,提升民生保障水平,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结合各镇自然与文化特点,改善镇容镇貌,提升文化内涵,扩大绿色生态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塑造城镇特色风貌。营造良好就业创业环境,增强城镇就业和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城镇综合实力,提高城镇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的能力。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城镇建设,努力完善城镇社会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建立城镇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巩固建设成果。到2020年,将80个区位优势明显、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基础的小城镇,打造成特色鲜明、生态环保、设施配套、宜居宜业、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美丽城镇。项目完成后,县政府所在镇供水普及率达到93%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8%以上,道路硬化率达到90%以上。美丽城镇建设完成后达到《美丽城镇建设标准》要求(见附件一)。
  (四)建设范围
  根据《青海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将80个重点城镇分类打造成综合服务型、工业服务型、交通物流型、文化旅游型、商贸服务型和农牧业服务型的美丽城镇(见附件二)。
  (五)建设内容
  主要包括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整治城镇环境、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发展特色产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
  (六)实施进度
  按照建必显效的原则,集中财力,分步实施,每年重点支持16个左右美丽城镇建设,每个美丽城镇建设期为2—3年,确保至2020年全面完成80个美丽城镇建设任务(见附件三)。
  (七)资金来源
  美丽城镇建设资金主要通过美丽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和社会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其中,美丽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省级融资平台政府信用贷款、中期票据资金、省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市州配套资金。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非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住房和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按既有渠道解决。有合理回报或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服务设施项目及产业项目,采取BOT、PPP等招商引资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和企业参与投资建设经营。
  美丽城镇专项资金按照城镇区域位置、建设现状、功能定位和城镇人口规模不同,按每个城镇3000—6000万元的标准,年均安排8亿元左右,5年共安排40亿元。专项资金作为引导资金,与既有渠道资金、社会资金统筹使用,不搞重复建设。充分发挥美丽城镇建设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引导各类资金共同参与美丽城镇建设,形成聚集效益。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完善配套、适度超前”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先地下、后地上,优先加强老旧基础设施改造,统筹推进市政交通、给排水和垃圾污水处理、能源供应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综合服务功能。县政府所在镇以城镇“净化、绿化、美化、亮化”为重点,完善和提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水平;规模相对较大、处于区域中心和重点交通、旅游公路沿线、旅游景区的建制镇,以城镇“净化、绿化、美化”为重点,提高市政基础设施覆盖率和服务水平;一般镇以城镇“净化、美化”为重点,采取填平补齐的方法,加快中心镇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不断完善教育、医疗、文化、社会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优化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制定优惠政策措施促进医疗、教育等行业优质服务资源向基层城镇流动和倾斜,提高城镇公共服务质量;完善养老、医疗等基本保险制度和就业援助政策,健全城镇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体系;逐步建立以物质性救助为基础,服务性救助、发展式救助为补充的现代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建立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完善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设施。
  (三)整治城镇环境
  加大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消除城镇脏乱差现象;结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对城镇主要道路沿线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改造,塑造能够充分体现当地风土人情、文化特征的城镇特色风貌,引导民居等各类建筑与城镇整体风貌协调一致。对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建老宅,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多措并举,使城镇环境整洁、生态优美,充分体现城镇所在地的民俗风情和历史文化记忆。
  (四)提高综合管理能力
  建立科学的城镇管理体制,完善城镇管理责任制度。强化城乡结合部地区城镇管理工作,完善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创新社区管理模式,完善社区服务设施,打造社区承接政府公共服务和开展便民服务的有效平台。提高信息化在城镇管理领域的应用水平。建立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和社会管理长效机制,使城镇管理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
  (五)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面
  坚持以人为本,结合旧城区和老商业街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城边村改造建设,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和困难群众住房条件。加快城镇保障性住房和职工周转房建设,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职工生活周转用房。
  (六)发展特色产业
  根据各城镇资源优势和地域特点,以特色工业、生物资源开发及现代商贸、物流、信息等服务业和文化旅游业、特色农牧业为主,大力培育和发展与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相适应的城镇特色产业体系。综合服务型城镇、工业服务型城镇要依托当地产业优势,大力发展主导产业明确、关联产业集聚、基础设施共享的特色产业体系;交通物流型城镇要加强交通枢纽、物流节点建设,提高交通物流服务功能;文化旅游型城镇要挖掘特有历史文化元素,加强文化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丰富和提升城镇文化内涵,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农牧业服务型城镇要围绕当地农牧业特色,因地制宜,建设特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集散中心,提高农畜产品供应保障能力。
  (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强化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水平,完善城镇排水防涝防洪设施,加强城镇及其周边地质灾害治理,保护城镇生态环境,建设生态良好、宜居宜游的美丽城镇。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执行低碳建筑标准,推广建筑节能技术,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提高新能源清洁能源利用率,推进节水节能型城镇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科学编制规划,发挥调控引领作用
  牢固树立规划先行理念,按照“多规融合”的思路,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科学编制城镇规划,做好城镇建设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统筹安排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突出民生为本理念,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强化城镇总体规划对空间布局的统筹协调职能,先规划后建设,严格执行规划,规划不健全的城镇原则上不安排建设项目,杜绝盲目和无序建设。
  (二)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建设顺利实施
  综合考虑各城镇的区域位置、城镇规模、建设现状、功能定位、建设资金整合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划和实际需要,分年度编制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当年建设任务。各地区要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三)做好项目前期,抓好项目落实工作
  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超前谋划美丽城镇建设项目,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部门间的分工合作,尽快落实环境、技术、安全等环节审查论证。对经审核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要抓紧落实招投标、施工图设计等相关工作,尽快开工建设。
   (四)完善体制机制,保障建设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把美丽城镇建设作为重点工作,大力推进财税体制、投融资机制改革,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政府集中财力建设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引导各类资金共同参与美丽城镇建设,对中央企业驻地镇为主的资源型城镇,要进一步强化驻地企业社会责任,充分调动中央企业力量,大力推进驻地城镇工业园区、城镇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五)加快户籍改革,提高户籍城镇化率
  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有在建制镇落户意愿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大中专和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城镇间异地就业人员及建制镇周边农牧业人口在建制镇落户,提高户籍城镇化率,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实施责任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美丽城镇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更实的举措,全力推进实施。加大监督、指导和协调力度,结合城镇规划和各地实际抓好美丽城镇建设工作。成立由省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青海省美丽城镇建设领导小组(见附件四),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美丽城镇建设工作。美丽城镇建设实行部门、地区负责制。各部门、各地区按照权责分工,切实抓好美丽城镇建设的各项工作(见附件五)。
  (七)加强监督检查,健全评估考核机制
省美丽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美丽城镇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将美丽城镇建设工作成效和群众满意度纳入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每年对各部门、各地区进行目标责任评估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实施成效显著、群众满意度高的部门和地区进行表彰,并在下年度项目安排时给予一定的资金倾斜政策;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群众满意度差的部门和地区进行批评,并在下年度取消或减少项目安排。
  附件:1美丽城镇建设标准 
     2城镇功能定位和规模 
     3实施进度计划 
     4青海省美丽城镇建设领导小组 
     5青海省美丽城镇建设职责分工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6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附件1
美丽城镇建设标准
  依据《青海省县城容貌标准》和《青海省建制镇容貌标准》,综合考虑各重点城镇的现实基础、预期打造资金投入等因素,分类制定《美丽城镇建设标准》,作为美丽城镇建设验收标准。
 
县城所在镇建设标准一览表

验收要素 建 设 标 准
建筑景观 1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新建、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县城总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立面造型设计,注重体现建筑的艺术性、地方特色、民族特色,造型、装饰、色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其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保护性标志,不得任意拆除和改动。
3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上无垃圾、杂物和积水,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沿街建筑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私设构件和外挂各种管线;临街住房和商铺的落水管、污水管采用暗沟、暗管与下水道接通,无污水溢流;临街房屋不得设置外探阳台和外探防护网(防盗网)。
4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门窗应保持形状完好和整洁,无乱贴、乱涂、乱画。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对外墙挂件及容易脱落危及行人安全的装饰层,由产权单位及时维修处理。
5临街产生油烟的餐饮加工制作场所应隐蔽安装独立封闭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出口不得朝向街道方向、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
道路及人行道 1道路硬化率达90%以上。
2道路(桥梁)及人行道应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畅,路面出现破损应及时修复;各种井盖、雨水篦子等设施保持完好,与路面标高一致;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定期疏通,确保污水不满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
3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醒目,指路牌、路名牌、街巷牌、门牌等标识整齐、醒目。
4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挖掘道路、人行道或占用道路。不得在人行道搭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放。沿街庭院不宜设置实体围墙。
5道路、人行道应保持整洁,避免扬尘,无明显的果皮、纸屑、烟蒂、痰迹、污水等废弃物。道路沿线无暴露垃圾。客运汽车、出租车等汽车上的垃圾应袋装并在指定地点倒放。
6人行道及路缘石顶面应平整完好,保持洁净,无堆放物、积水、乱涂乱画,无障碍设施保持完好。
7道路绿化带清除出来的垃圾和下水道清掏出来的污泥应及时清运处理,不得污染路面。
8道路两侧电杆、消防栓、电话亭、管线等设置合理,设施整洁、完好;
公共汽车候车棚(站)、站牌字迹清晰,无损坏锈蚀,调度亭整洁、美观、环境清洁。
9临街单位、商铺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责任范围内应做到卫生整洁,无垃圾、杂物,无乱泼乱倒、乱停乱放、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挂、乱写乱画。
10不得在城区主要街道临街进行车辆冲洗维修、收贮废旧物品、销售有污染性的建筑材料、五金焊接、大型广告制作、露天烧烤等活动。
11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土方、砂石等易落物品的车辆应办理登记手续,实行包扎、覆盖、密闭运输,沿途不得滴漏、遗撒。
12道路两侧、人行道不得随意停靠机动车、非机动车或拴停牲畜等;禁止在禁停路段或标识为临时停车区段以外的区域停放车辆。
13主要道路交叉口设置交通信号设施,并保持设施完好。
照明 1道路照明应以功能性照明为主,光源和灯具的选择以及照明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提倡和鼓励选用节能照明技术和器具,实施绿色照明。道路照明应注重艺术性,保持整齐美观。
2路灯亮灯率、设备完好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出现故障或残缺及时修复。
3道路照明设施无乱涂画、乱张贴、乱悬挂现象。
4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和临街建筑装饰照明应按照当地规定按时开启。
广告标志 1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招贴栏等设施应符合城镇规划并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户外广告设置应规范、整齐、美观,布局合理,位置合适,设置形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在道路上设置广告牌,须符合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妨碍车辆、行人通行。
3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等设施应确保安全可靠,并与城镇景观容貌相协调。
4临街单位和商铺设置户外店招店牌应办理报批手续,同一街道或同一栋楼房上设置的店名、店标牌匾布置形式、样式、风格、色彩一致,并与主体建筑相协调。
5路名牌、街巷牌、门牌及公共场所各类标志牌,文字规范,用语准确,
书写工整,内容健康、悬挂端正,完好整洁。
6公共场所、建(构)筑物、树木、各类线杆上不得乱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标语、宣传品及广告,节日或大型活动设置喜庆标语和公益宣传标语以及在人行道设置临时宣传点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实施,设置期满后及时撤出清理。
7临街橱窗、牌匾、广告栏、读报栏、霓虹灯、广告灯箱等出现破损、残缺、色彩锈蚀退色,应及时维修、油饰、更换或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拆除;残破标语、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及时撤除清理。
园林绿化 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8%以上。
2绿化、美化应纳入城镇总规和详规,并和新建、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3园林绿化应符合县城规划景观设计,特色明显,结合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合理选用适生乡土树木花草,加强养护、保持成活。提倡节约型园林绿化,鼓励创建省级园林城镇。
4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造型植物、垂直攀绿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特色鲜明。城镇的各类雕塑应保持造型完好、整洁。
5行道树和各类绿地保持美观整洁,管养到位,按时修剪,与电力架空线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树上悬挂物品、借树搭棚等;保持植物生长良好、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空秃地皮;树坑和绿化带等地内无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垃圾杂物。
6古树名木应设置保护标志,落实保护措施。
居住小区 1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3%以上。
2小区内道路路面应平整完好,无破损;道路畅通,无违章搭建、占道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堆放物;保持道路整洁,合理设置停车位,车辆停放有序。
3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休闲、绿地等场所无乱晾晒,无积存垃圾和积流污水,无安全隐患。小区内树木、绿地保持完好整洁。
4小区内建(构)筑物外墙及公共设施应整洁完好,无明显脱落和污迹,
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5小区内垃圾应在指定区域或容器内堆放,垃圾箱(房)、垃圾收集站
(点)等环卫设施的设置应规范、美观,与小区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设专人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及时。
社会事业 1城镇常住人口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到100%。
2城乡劳动力基本职业技能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
4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
5城镇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
产业发展 1城镇产业发展与城镇资源优势、地域特点相匹配,特色优势更加明显。
2产业结构更加合理,城镇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3产业对就业、城镇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增强。
公共场所 1公共场所保持整洁,无违章摆摊,无人员露宿。
2公共场所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废弃物和拆除临时设施。
3小商品市场、早市、夜市、摊点等应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摊时及时清理垃圾和外溅油污;临时饮食摊点应采取铺设防渗漏垫、放置垃圾桶等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垃圾污染地面。
4集贸市场应及时清扫和清运垃圾,保持场内及周围整洁,保持排水畅通;经营饮食、水果等易生产垃圾的摊位应自备容器收集垃圾;集贸市场内应设置公厕和垃圾收集站(点)。
5公共场所不得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6车辆应在停车场或指定区域整齐、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秩序,客运车辆不得随意停车载客,公交车辆应按道行驶,到站停靠。
7公共场所、居住小区、沿街门店和娱乐场所的噪音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8主要街道、广场内不得摆设卜卦、麻将、棋牌等摊点;不得在道路和广场抛洒、焚烧纸钱、冥票等丧葬用品。
环境卫生 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
2道路、人行道、广场应定时清扫,保洁到位,路面积雪及时清除。河道水域应保持水面清洁,无垃圾、粪便、动物尸体、枯死植物等废弃漂浮物。
3垃圾箱、垃圾收运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应按国家标准设置,并保持完好、
洁净,周围无废弃物,地面干净,垃圾收运站应降尘、除臭、除“四害”。4公共厕所配套设施应完好整洁,通风、采光良好,无臭无蝇。
5生活垃圾处理场应按国标要求建设运营,生活垃圾应按卫生填埋技术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标,防止二次污染。
6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国家规定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中。
建筑工地 1建筑工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规划公示牌、施工标识牌和安全警示标志。
2临街建筑施工场地周围应设置隔离围挡,施工完后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挡;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和堵塞管道,泥浆不得排入下水道;施工造成的破损路面要及时修复,竣工时做到工完场清,恢复场地整洁。
3建筑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和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挡范围内,临时堆放物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高度,未经审批不得侵占市政道路和公共场地。
4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不得沿途遗撒和随意倾倒。
5建筑工地作业应采取防尘措施,夜间施工应控制噪音。
6工地出入口应硬化路面,车辆不得带泥污上路污染路面。
 
 
县城以下建制镇建设标准一览表
 

验收要素 建 设 标 准
建筑景观 1新建、改扩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建制镇总规和设计建造,体现民族和地方特色,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的造型、装饰与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相协调。
2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其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保护性标志,不得任意拆除和改动。
3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门窗应保持形状完好和整洁,无乱贴、乱涂、乱画。
4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和外立面上无垃圾、杂物和积水。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镇容的物品。
道路及人行道 1道路和人行道应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畅,保持洁净,路面出现破损应用相同材料及时修复。
2各种井盖、雨水篦子等设施保持完好无缺,与路面标高一致,排水设施做到封闭、畅通。
3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不得在主街道占道经营、堆放农副产品、杂物和晾晒粮食,无家禽牲畜乱跑。农灌水渠不污染侵蚀镇区道路。
4道路绿化带清除出来的垃圾和下水道清掏出来的污泥应及时清运处理,不得污染路面。
5临街单位、商铺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责任范围内应做到卫生整洁,无垃圾、杂物,无乱泼乱倒、乱停乱放、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挂、乱写乱画。
照明 1道路照明应以功能性照明为主,光源和灯具的选择以及照明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提倡绿色照明。
2道路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出现故障或残缺及时修复,无乱涂画、乱张贴、乱悬挂现象。
3道路照明应按照规定时间开启、关闭。
广告标志 1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读报栏、公告栏、招贴栏等设施应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布局合理,位置合适,布置形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安全、完好和整洁美观。
2户外广告、招牌、标牌、霓虹灯等设施应内容健康,用语准确,文字规范、工整。
3各类标语应按规定设置,过时、破旧的标语应及时清除、洗刷干净。
园林绿化 1绿化、美化应根据城镇规划和当地自然条件种植适宜的乔灌花草植物,改善镇区环境。
2小绿地、小广场、小游园等公共绿地应布局合理,乔木、灌木、花草搭配合理。植物生长管护良好,绿地内无垃圾杂物。
3街道、单位庭院、公共活动区等周围应结合当地情况种植适宜的乔灌花草植物,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绿化范围内无垃圾、无妨碍植物生长的现象。
4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布局合理,保持植物生长良好,无死树,无地皮空秃,无垃圾杂物。
5古树名木应重点保护,设置保护标志,落实保护措施。
社会事业 1城镇常住人口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到100%。
2城乡劳动力基本职业技能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
4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
5城镇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
产业发展 1城镇产业发展与城镇资源优势、地域特点相匹配,特色优势更加明显。
2产业结构更加合理,城镇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3产业对就业、城镇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增强。
环境卫生 1道路应及时清扫,保洁到位,路面积雪及时清除,道路沿线无暴露垃圾。
2镇区内果壳箱、垃圾桶等环卫设施数量满足需要,公厕标志明显,由专人管理。生活垃圾及时收集,集中处理,保持镇区内环境卫生清洁。
3镇区内设置必要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牲力车停放点和临时牲畜存放点,临街建筑施工场地周围应设置隔离围挡,施工完后及时清理现场。
4举办各种节庆、文化、体育活动的公共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废弃物和拆除临时设施。
5商户应做到入店、入市经营,产生垃圾应定点存放和倾倒;集贸市场应及时清扫和清运垃圾,保持场内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6不得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附件2
城镇功能定位和规模
  一、功能定位
  实行差异化发展战略,根据各城镇实际,将80个美丽城镇分别打造成综合服务型、工业服务型、交通物流型、旅游商贸型和农牧业服务型城镇。
  ———综合服务型城镇:经济、社会、文化有一定的基础和规模,城镇人口相对集中,工业、农业、服务业均有一定的发展,具有较完善的城镇职能的区域中心城镇。
  ———工业服务型城镇:依托工业园区或大型工业企业,形成的人口相对集中、具有一定的物流、餐饮住宿服务能力的城镇。
  ———交通物流型城镇:依托便利的交通,形成的运输条件较好、有一定物资存储配送能力和交通、物流辐射范围,交通及物流服务功能较强、人口相对集中的城镇。
  ———农牧业服务型城镇:围绕农牧业种、养殖等资源发展起来的人口和社会、经济、文化相对集中的城镇。
  ———商贸服务型城镇:依托区位优势,形成的商贸活动比较活跃、具有一定的规模,能够为周边村镇提供商业贸易服务的城镇。
  ———文化旅游型城镇:依托区域内自然、民俗、文化等旅游资源,形成的能够为游客提供文化交流、游览观光、度假、娱乐休闲、探险、考察、住宿、餐饮、购物等服务的城镇。
 
美丽城镇功能定位分类

综合服务型(25个)
桥头镇      城关镇(湟源)      巴燕镇       群科镇
积石镇      八宝镇          沙柳河镇      马克唐镇
泽曲镇     优干宁镇         尕巴松多镇     子科滩镇
茫曲镇      赛来塘         镇吉迈镇       柯曲镇
玛查理镇     约改镇          香达镇       称文镇
加吉博洛镇    萨呼腾镇        察汗乌苏镇     希里沟镇
新源镇
工业服务型(10个)
长宁镇      上新庄镇        大华镇      塘川镇
保安镇      哈尔盖镇       花土沟镇      柴旦镇
冷湖镇      柯柯镇
交通物流型(9个)
古鄯镇      甘都镇        扎巴镇     河卡镇
过马营镇     花石峡镇        歇武镇    清水河镇
茶卡镇
文化旅游型(13个)
上五庄镇     街子镇        丹麻镇     加定镇
南门峡镇     高庙镇        瞿昙镇     克鲁克镇
峨堡镇     坎布拉镇       倒淌河镇    龙羊峡镇
麦秀镇
商贸服务型(10个)
东峡镇     三合镇      五十镇      官亭镇
马营镇     拉加镇      青石嘴镇      东川镇
智青松多镇   康扬镇
农牧业服务型(13个)
塔尔镇    城关镇(大通)    李家山镇    拦隆口镇
西堡镇     寿乐镇        白庄镇     隆宝镇
宗加镇    郭勒木德镇      怀头他拉镇    尕海镇
香日德镇
 
 
  二、城镇规模
  根据《青海省新型城镇化规划》,80个美丽城镇的人口规模为:
 
美丽城镇人口规模一览表

综合服务型(25个)
桥头镇   城镇人口13.0万      城关镇(湟源)   城镇人口46万
巴燕镇   城镇人口2.6万        群科镇     城镇人口3.2万
积石镇   城镇人口3.3万        八宝镇     城镇人口2.2万
沙柳河镇  城镇人口1.0万        马克唐镇    城镇人口1.8万
泽曲镇   城镇人口0.9万        优干宁镇     城镇人口1.6万
尕巴松多镇  城镇人口1.9万        子科滩镇     城镇人口2.0万
茫曲镇   城镇人口1.1万        赛来塘镇    城镇人口0.6万
吉迈镇    城镇人口0.9万        柯曲镇     城镇人口0.7万
玛查理镇   城镇人口0.4万        约改镇     城镇人口1.0万
香达镇    城镇人口2.7万        称文镇     城镇人口0.7万
加吉博洛镇 城镇人口1.2万        萨呼腾镇    城镇人口2.5万
察汗乌苏镇  城镇人口16万        希里沟镇    城镇人口14万
新源镇城镇人口14万
工业服务型(10个)
长宁镇    城镇人口0.5万       上新庄镇    城镇人口0.4万
大华镇   城镇人口0.2万        塘川镇     城镇人口1.7万
保安镇   城镇人口0.2万        哈尔盖镇    城镇人口0.5万
花土沟镇  城镇人口3.0万        柴旦镇     城镇人口0.7万
冷湖镇   城镇人口0.3万        柯柯镇     城镇人口0.3万
交通物流型(9个)
古鄯镇    城镇人口0.7万        甘都镇     城镇人口1.5万
扎巴镇    城镇人口0.6万        河卡镇     城镇人口0.7万
过马营镇   城镇人口1.0万        花石峡镇    城镇人口0.1万
歇武镇    城镇人口0.4万        清水河镇    城镇人口0.2万
茶卡镇    城镇人口0.4万
 
文化旅游型(13个)
上五庄镇 城镇人口0.3万     街子镇   城镇人口0.3万
丹麻镇   城镇人口0.6万    加定镇   城镇人口0.5万
南门峡镇  城镇人口0.5万    高庙镇  城镇人口0.7万
瞿昙镇   城镇人口0.3万    峨堡镇  城镇人口0.2万
倒淌河镇 城镇人口0.2万    龙羊峡镇  城镇人口0.3万
坎布拉镇 城镇人口0.2万    麦秀镇  城镇人口0.6万
克鲁克镇 城镇人口0.1万
商贸服务型(10个)
东峡镇  城镇人口0.3万    三合镇  城镇人口0.2万
五十镇  城镇人口0.3万    官亭镇  城镇人口1.2万
马营镇  城镇人口1.4万    拉加镇  城镇人口0.7万
青石嘴镇 城镇人口1.1万    东川镇  城镇人口0.3万
智青松多镇 城镇人口0.5万   康扬镇  城镇人口0.2万
农牧业服务型(13个)
塔尔镇  城镇人口0.7万   城关镇(大通)  城镇人口1.2万
李家山镇 城镇人口02万      拦隆口镇   城镇人口0.4万
西堡镇  城镇人口0.2万     寿乐镇   城镇人口1.3万
白庄镇  城镇人口1.1万     隆宝镇   城镇人口0.2万
宗加镇  城镇人口1.1万     郭勒木德镇  城镇人口2.6万
怀头他拉镇 城镇人口0.2万     尕海镇   城镇人口0.1万
香日德镇  城镇人口0.6万
 
   附件3 
实施进度计划
  美丽城镇建设实施期限为2014—2020年,共7年。按每个城镇建设期2—3年计,要确保到2020年完成全部打造任务,所有投资计划需在2018年底前下达,因此,美丽城镇建设的项目投资计划在2014—2018年间分5年安排,每年集中支持16个左右城镇,每个城镇的建设期为2—3年。
  在充分征求各市州县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城镇的区域位置、城镇规模、建设现状、功能定位、建设资金整合等多方面因素,在具体城镇选择安排上考虑了两个原则:一是综合考虑各类因素,明确安排次序。优先安排位于重点交通和旅游公路沿线城镇、旅游景区城镇、县城所在镇、基础条件较好的城镇,再安排一般建制镇。二是均衡安排,充分尊重地区意见。每年按16个左右均衡安排,开局之年每市州安排2个,以后年度将根据各市州城镇在80个美丽城镇中的占比,在市州间适度倾斜安排。
  2014年主要安排位于重点交通和旅游公路沿线城镇、出省通道窗口城镇、移民安置点相对集中的城镇、重点旅游景区城镇共16个,分别为: 
  西宁市:2个,桥头、城关(湟源) 
  海东市:2个,官亭、丹麻 
  果洛州:2个,拉加、吉迈 
  黄南州:2个,坎布拉、优干宁 
  海南州:2个,倒淌河、河卡 
  海西州:2个,茶卡、察汗乌苏 
  海北州:2个,青石嘴、八宝 
  玉树州:2个,约改、香达
  以后各年度安排城镇范围,视资金来源、国家投资导向、地方财政配套能力,以及各地区实际需求和美丽城镇建设工作的推进成效确定。
 
  附件4
青海省美丽城镇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马顺清 副省长 
  成 员:侯鹏宁 省政府副秘书长 
      沈传立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春楠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董 林 省教育厅副厅长 
      白世德 省公安厅副厅长 
      靳生寿 省民政厅副厅长 
       陈 锋 省财政厅副厅长 
      宋令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王 磊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张常林 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姚天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王永祥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石建平 省水利厅副厅长 
      孙文龙 省农牧厅副厅长 
      赫万成 省林业厅副厅长 
      李志刚 省商务厅副厅长 
      孔 蓉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副厅长 
      于世利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孙 静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 
      杨 培 省体育局副局长 
      韩国荣 省旅游局副局长 
      李晓南 省三江源办公室主任 
      于小明 省能源局局长 
      贾连青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沈传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5
青海省美丽城镇建设职责分工表

序号 主要任务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城市环境整治风貌打造
1 环境整治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政府
2 城市风貌塑造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各市州县政府
城镇市镇基础设施完善
1 市政交通设施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政府
2 城镇给排水和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政府
3 城镇能源供应设施建设 省能源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县政府
公共服务能力水平提高
1 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政府
2 卫生和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 省卫生计生委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县政府
3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设施建设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县政府
4 体育设施建设 省体育局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县政府
5 社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水平提升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各市州县政府
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及服务水平提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政府
城镇综合管理能力提高 省民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州县政府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包括棚户区、城中区、城边村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民政厅、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政府
城镇特色产业发展
1 现代服务业 省商务厅 省旅游局、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政府
2 文化旅游业 省文化新闻出版厅 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政府
3 特色农牧业 省农牧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政府
4 特色工业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各市州县政府
5 信息化工业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 各州市县政府
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省环境保护厅 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三江源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县政府
1 强化生态文明理念 省发展改革委 各市州县政府
2 提高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水平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林业厅、各市州县政府
3 完善城镇排水防涝防洪设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各市州县政府
4 加强城镇及其周边地质灾害治理 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各市州县政府
5 提高新能源清洁能源利用率 省能源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政府
6 推进节水节能型城镇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财政厅、各市州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