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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青政[2014]4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全省城市和小城镇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立足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理顺城镇建设管理职能,提升城镇建设和管理水平。深化投融资体制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城镇功能,推动节能减排,保障运行安全,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切实发挥规划的控制引领作用,科学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城镇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加强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序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加强城镇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城镇电网、信息通信等地下设施和管网建设。完善城镇道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消防、防灾避险等设施,保障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供给。

    ———坚持绿色安全发展。全面落实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生态文明理念,促进节能减排和污染防治,提升城镇生态环境质量。提高城镇基础设施的运营标准和管理水平,增强城镇防灾减灾能力,保障城镇运行安全。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完善城镇公用事业服务价格的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加大金融机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创新运营管理方式。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理顺城镇建设管理体制。

    ———坚持分类协调推进。按照青海省城镇体系规划、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青海省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要求,明确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标准,重点支持设市城市、州府、县城(行委)和重点镇的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一般建制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

    二、科学编制规划,强化调控引领

    (一)科学编制城镇规划。牢固树立规划先行理念,遵循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将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理念融入城镇规划的全过程。按照青海省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办法要求,科学编制城镇规划,强化城镇规划对空间布局的统筹协调作用,制定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规范地下设施和管网建设。完善落实城镇综合交通体系、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垃圾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镇电网、信息通信等基础设施和风景名胜区专项规划。统筹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重视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加强城镇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社区服务、批发交易市场、物流配送场站、消防人防以及防灾避险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二)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加强城镇规划的调控引领和执行力,科学设置城镇开发强度,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统筹处理好城镇新区和中心城区的关系,保护延续城镇山水脉络、风景园林、湿地、历史文化街区以及特色建筑等城镇生态环境和传统记忆。重视历史文化名城(镇)、风景名胜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城镇道路红线、园林绿地绿线、河道水系蓝线、市政公用黄线、文物保护紫线等“五线”控制。

    三、突出建设重点,提升承载水平

    (一)加快地下设施和管网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布局、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模式,优先改造材质落后、漏损严重、影响安全的地下老旧管网,确保管网漏损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用3年左右时间,重点实施西宁市、海东市城镇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其它设市城市和州、县城镇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到2020年,设市城市、各类园区和具备条件的城镇按照地下综合管廊模式进行建设。

    (二)加强道路桥梁建设。完善城镇道路网络系统,提升道路网络密度。加大对已规划道路、旧街巷“断头路”的接通改造力度,解决过境公路穿越问题。加快西宁市、海东市高速公路穿越城区段的改造,以及西宁市城区主干路、南川片区和多巴新城的路网建设。加快海东市城区主干路、乐都区与平安县城城际道路建设以及德令哈市、格尔木市新区路网建设。加强城镇桥梁安全检测和加固改造,保障城镇桥梁运行安全。树立行人优先的理念,建设步行、自行车“绿道”系统,加强行人过街设施、自行车停车设施、无障碍设施、道路照明和林荫绿化等设施建设。到2020年,设市城市人均城市道路面积达到16.2平方米以上,县城人均城市道路面积达到16.5平方米以上。设市城市建立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定期监测并公布桥梁安全检测结果。

    (三)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积极发展大容量公共交通,优化城镇交通出行结构,加快公共交通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以及停靠站点建设,推进换乘枢纽、充气(电)站点和公共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城区改造和新城建设规划,同步实施。加强公交专用道和城市公交智能化平台建设,优化公交运行线路、规范设置公交(出租车)停靠站点。加快实施东部城市群轨道交通工程,推进西宁市全国“公交都市”创建工作。到2020年,设市城市基本实现城乡公交一体化,提高其它城镇公共交通设施水平和服务效率,西宁市公交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

    (四)强化城镇供水安全保障。加强饮用水水源及应急水源建设与保护,扩大城镇公共供水覆盖范围,限期关闭自备水井,推进供水厂水处理工艺提标改造。加快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建设和节水型城镇创建工作。建立省、州(市)、县三级城镇供水水质监测体系和水质社会公开制度,强化水质检测、监测和预警能力建设,保障城镇安全供水。推进城镇供水管网向农牧区延伸,逐步实现区域城乡供水一体化。到2020年,设市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全部关闭,设市城市实现公共供水普及率平均达到93%以上、县城实现公共供水普及率平均达到90%以上和水质双达标。

    (五)推进防涝防洪设施建设。认真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编制设市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加快雨污分流管网改造与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解决城镇积水内涝问题。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将建筑物和小区的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要求作为城镇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合理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加强湟水河等城镇河湖水系的保护管理,制止非法侵占河湖水系行为,保障生态和防涝防洪功能。完善城镇防洪设施,健全预报预警、指挥调度、应急抢险等措施,重点防洪城镇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到2020年,设市城市和重点城镇基本建成城镇排水防涝、防洪工程体系。

    (六)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要求,加快新建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推进建筑中水系统、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全面实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制度,建立城镇污水处理统一调度和监测体系,确保达标排放,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到“十二五”末,西宁市城区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成运行,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70%以上;县城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95%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85%以上,再生水利用率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七)提高垃圾处理水平。以西宁市、海东市为重点,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和示范项目,开展东部城市群餐厨垃圾收运一体化试点,提高餐厨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场站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存量生活垃圾治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到“十二五”末,西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达到90%以上,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达到60%以上。规范垃圾处理设施运行,防止二次污染。到2020年,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达到95%以上,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达到75%以上,基本建立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消除“垃圾围城”现象。

    (八)保障燃气供热供给。有序推进城镇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发展,重点加大东部城市群、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等天然气长输管线沿线和周边城镇管网建设,提高燃气普及率。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燃气管网选线严格执行城镇规划要求,加快天然气长输管线穿越城区段改造,确保安全间距。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加快城镇集中供热项目建设,加大燃煤锅炉“煤改气”改造力度,切实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取消按面积收费制度,建立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2015年起,西宁市城区新竣工建筑、已完成供热计量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面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到2020年,设市城市燃气普及率平均达到95%以上,县城燃气普及率平均达到50%以上;设市城市和县城集中供热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九)突出生态园林绿地建设。因地制宜提高城镇绿量,提升绿地功能。加快城区园林绿化建设改造,每间隔500米建成一个小游园、出行300米见绿地。加大居住区和单位绿地、公园和道路绿化、河滨绿化、人工湿地和绿道绿廊建设。结合城镇污水管网、排水防涝设施改造,建设下沉式绿地公园,提升城市绿地汇聚雨水、蓄洪排涝、补充地下水、净化生态等功能。保护城镇规划区内山体、水系、林地、湿地等自然生态多样性资源,推动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加强公园运营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属性。到“十二五”末,设市城市中心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60%,并至少建成一个具有一定规模,水、电、气、信息通信等设施齐备、功能完善的防灾避险公园。到2020年,设市城市建成区绿地率平均达到38%以上,县城建成区绿地率平均达到12%以上。

    (十)提升电网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城镇配电网建设,实现各等级电压协调发展。推动城镇电网智能化建设,满足分布式电源并网和多元化负荷用电需求,优化需求侧管理,逐步实现电力系统与用户双向互动。到“十二五”末,县城基本形成10千伏配电网建设,提高供电可靠性。到2020年,实现750千伏电网覆盖省内负荷中心区,330千伏电网覆盖各州,110千伏电网通达省内所有县域,整体提升全省城镇电网保障能力。

    (十一)加快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转型升级。全面推进县城及以上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办公楼、商务楼、大型公共设施等建筑(群)光纤入户建设,实施既有小区光纤入户改造。到“十二五”末,设市城市新增光纤入户端口约50万端,中心城区“光进铜退”改造80万线左右,实现城市宽带网络接入带宽达到20Mbps。重点实施西宁市、海东市光网示范工程,光纤到户覆盖所有城市家庭,商务楼宇实现千兆到楼。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共建共享,完善2G,提升3G,加快无线局域网(WLAN)在重要公共区域覆盖和4G试点地区的部署。到2020年,固定宽带城市家庭普及率达到70%,城市宽带接入能力达到50Mbps以上。

    四、抓好项目实施管理,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一)认真做好项目储备。各地方政府要按照城镇规划和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要求,超前谋划项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全省统一完善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库,实现规划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的项目良性发展。重点抓好2014年—2015年度项目推进工作,加快项目前期审批,实现储备项目与年度计划有效对接。对2016年、2017年拟安排建设的项目,抓紧做好项目可研编制等前期工作,为项目实施做好准备。

    (二)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在建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实施过程管理,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加快建设进度。对符合规划的项目,强化部门间的分工合作,加快项目立项、环保、用地等前期工作。对符合开工条件的项目,抓紧落实招投标、施工图设计审查等工作,争取尽早开工。所有建设行为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防止建设活动无序蔓延。

    (三)提升城镇管理能力水平。树立“三分建、七分管”的城镇管理理念,重点加强城镇地下管网综合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明确城镇道路开挖和地下管线建设责任,避免重复开挖和窨井伤人现象。建立责任明确、服务规范、管理精细的市容环卫管理机制,提高街巷清扫保洁覆盖面和机扫水平,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为,严控道路和建筑施工场地扬尘,强化建筑垃圾处置利用。加强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转运体系建设和管理。树立城镇管理文明和谐理念,提高执法服务水平。建立多样化的人才引进渠道,培养专业型的城镇管理干部,提升城镇管理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水平。到“十二五”末,设市城市建立城镇基础设施电子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数字城市管理平台建设,推动智慧城市试点工作。到2020年,设市城市实现智慧城市建设,县城基本建成数字城市管理平台。

    五、完善政策措施,推进改革发展

    (一)保证政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好各类城镇建设资金,每年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城市建设维护税全部用于城镇维护建设。土地出让收益按一定比例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二)推进投融资体制和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透明规范、多层次、多元化的城镇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鼓励采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BOT(建设—经营—转让)、BT(建设—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等投融资建设模式,拓宽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推进项目建设运营。加快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机制,利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城投公司市政建设项目债券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改革现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模式转变。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完善城镇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落实收费制度,提高收缴水平,保障设施正常运营。允许社会和民间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有合理回报或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

    (四)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其所得税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规定执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建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免征建设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五)充分发挥金融功能。拓展金融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广度和深度,扩大信贷支持范围。支持开展银团贷款、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出让收益权质押贷款、搭桥贷款、开发贷款等业务,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加大城镇建设投融资平台直接融资力度,打通股权和债券等金融市场渠道。加强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推进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公司,要优先为城镇基础设施贷款提供担保。县级政府担保机构能力不足的,通过与市(州)级或省级政府担保机构合作,提供再担保等方式,解决担保能力不足的问题。研究成立城镇基础设施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

    (六)强化土地管控和完善土地政策。严格耕地保护,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先保障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做好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确保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加大用地指标支持力度,保证建设用地供应。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六、强化组织保障,促进工作落实

    (一)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各地方政府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据城镇规划,完善城镇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和投资需求,抓好项目落实,及时公布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具体项目和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方要将涉及民生和公共安全的城镇道路、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供电、信息通信等项目纳入城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二)明确部门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同提出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安排方案;负责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审批和投资计划下达;负责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市政公用事业及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省财政厅负责中央和省级预算城镇基础设施资金筹措,监督各级政府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镇综合交通体系、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垃圾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和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指导监督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饮用水水源地、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督管理。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负责指导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审批、供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建设用地监管工作。省水利厅负责城镇水资源论证和用水定额管理、城镇抗旱和河道防洪设施项目建设和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城镇公共交通相关工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信息通信行业规划、设施建设运营监管。省金融办、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具体政策制定。省地税局负责落实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政策。省其它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意见精神,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细化任务分工、加强目标考核,努力加快我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为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构筑宜居宜业的美丽城镇做出贡献。

    本意见自2014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