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健康发展,认真落实贯彻国家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根据《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涉及国税部门的条款内容,编写如下解读材料。
一、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2、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12]号)
(二)政策内容:
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额。
(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二)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金融企业与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二亿元的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在2013年底,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
2、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11]373号)
(二)政策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的相关规定:
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四、小型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为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二)政策内容:
1、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原发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科技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有馅饼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中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五、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提高到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一)政策依据:
1、《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3、《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青财税字[2011]2169);
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2011年第4号)。
(二)政策内容:
我省增值税起征点为: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自2012年1月1日期执行。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六、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
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12]6号)
(二)政策内容:
1、为切实减轻我省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从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我省国税系统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
2、免收的发票票种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普通发票。
3、免收的对象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且正常经营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