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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编办制定的《海西州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十四届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6日

海西州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督,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要求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5〕83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是指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对行政权力事项设定、变更、下放、取消、暂停、启用,以及行政权力运行基本要素和行政权力对应责任进行清理优化完善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海西州各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机构编制部门牵头负责本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相关部门需调整的权力事项,按不同情形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种类型。

第六条 一类为主动调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取消的;(二)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权力事项下放后由市县、乡镇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转交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原暂停实施事项,因工作实际,需列入权力清单的;(五)其他应当主动调整的情形。

第七条 二类为被动调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因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需增加、取消或下放的;(二)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权力事项,按要求需承接或对应下放的;(三)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转变管理方式的权力事项,按要求需对应取消和转变管理方式的;(四)因职能调整,相关权力事项增加或不再实施的;(五)其他应当被动调整的情形。

第八条 三类为要素变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权力事项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二)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变更的;(三)权力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四)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五)其他应当变更要素的情形。

第九条 权力事项调整变化后,相关部门应对责任清单内容相应进行调整。

第十条 调整申请。权力事项需增加、取消、下放、转变管理方式或变更要素的,相关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申请表》(见附件)。新增的权力事项须提交运行流程图、涉及中介服务事项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等相应材料;下放的权力事项,相关部门须事前征求下一级政府意见。

第十一条 联合审查。机构编制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调整的事项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审核意见。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审核;政务服务部门负责权力运行流程图和中介服务事项审核。

第十二条 对外公示。将拟调整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事项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审议确定。一类、二类事项由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向社会公布;三类事项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特例处置。原暂停实施,因工作急需启动实施的权力事项,相关部门须在事由发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优先保障实施,后续程序按一类事项执行。

第十五条 发布实施。经审定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调整事项,一、二类事项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三类事项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发布,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各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同步调整部门网站权责清单事项信息。

第十六条 衔接落实。依照程序下放市(县、行委)、乡镇实施的事项,市(县、行委)、乡镇政府应在下放文件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衔接落实到位。过渡期间,相关部门继续实施该事项,同时做好对市(县、行委)、乡镇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十七条 政府权力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后,各有关部门应转变管理方式,从重审批转向重监管、重服务,强化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职责。

第十八条 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监察、法制、政务服务、督查等部门加强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监督检查。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未按规定申请调整、未按规定公开或未按规定纳入网上运行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各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采纳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条 中央、省驻州、市(县、行委)单位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事项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并同步更新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事项和网站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18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

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申请表

附件: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序号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类型及理由

备注

权力名称

(子项)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权力名称

(子项)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责任

事项

追责

情形

调整

类型

调整

理由

                       

填报人: 单位负责人: 填报时间:

说明:1.调整类型填写:主动增加、主动取消、主动下放、主动转变管理方式;被动增加、被动取消、被动下放、被动转变管方式;变更要素等;2.新增权力事项须另附运行流程图、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等相应材料;3. 下放权力事项需下级政府意见反馈材料;4. 该表电子档随纸质档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