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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出台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全州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居民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相关制度和要求,4月30日,海西州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有效期5年。

    根据《细则》,临时救助覆盖范围和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 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 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细则》规定,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统一按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困难家庭一次性救助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至6个月确定,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对结算结果超过2万元的,统一按最高2万元标准给予救助。申请人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细则》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采取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进行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 资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实物发放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临时救助 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 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 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提供转介。

    《细则》规定,临时救助资金投入主要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除省级财政对各地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给予的补助外,州、市(县、行委)财政当年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上年省级补助资金的20%。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