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令哈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贴息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德令哈市经济和改革发展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德令哈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规范和完善市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 青海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企[2008]3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令哈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中小微型企业、农牧区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在德令哈市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型企业、中小微型企业服务机构和农牧区经济合作组织均可按有关申报程序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州及德令哈市的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管理和高效使用。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鼓励和引导各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的投入,以支持和促进民众创业,加快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步伐。
第五条 同一项目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国家、省、州及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但属于青海省中小微企业重点项目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可给予一定支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经发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督促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拨付、绩效考评以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市域内的中小微型企业发展项目,优先扶持农牧区经济合作组织和特色农牧业发展项目,以及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改造项目。
第十条 对确定的支持项目,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额度,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为3-5年。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中小微型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及申报资料。
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成立1年以上(含1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七)近3年未曾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要求;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报资料:
(一)德令哈市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说明;
(五)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有效文件;
(六)项目单位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上报项目对口分管情况,将申报资料上报至各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报至市经发委汇总。
第十三条 市经发委、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后,提交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市经发委对领导小组确定支持的项目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市财政局依据专项资金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贴息事宜。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应做到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并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经发委、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项目单位实行项目建设月报制度,及时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在项目建成后30 日内向市经发委申请验收,由市经发委会同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对违规使用、骗取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专项资金规模
第十八条 2014年安排中小微型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300万元。原则上以后年度依财力情况适量增加。
第七章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成立德令哈市中小微型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经发、财政、农牧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发委,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盘子。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州银监局。
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