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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指南解读——土地政策

    1、支持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区申报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园区,支持青海和外省市共建产业园区,促进产业集中布局、土地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开发园()、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按当地基准地价的80%执行。  

2、实施差别化的土地管理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向民生、基础设施、特色优势产业等重点领域倾斜。利用沙地、裸土地、石砾地等国有未利用地发展盐田及矿山等不改变基本土地。类型项目的,在做好对农牧民补偿的前提下,可以租赁方式供地。对在3-5年内完成露天采矿并复垦的,可采取租赁等方式供地。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控制性单体工程,受工期和季节限制急需开工的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先行用地支持。对突发重大灾害的抢险用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土地,使用结束后不能恢复原状的补办用地手续。

3、对利用荒漠化土地建设的太阳能、风能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4、 对产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区内的交通、电力、通讯、供水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先行 用地支持。对列入区内的各类产业发展项目,在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优先考虑并给予保障。支持现有开发园区打破行政区划扩区调位。重点保障我省承接产 业转移项目用地。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土地整治项目。

5、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从事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或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免缴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依法继承,使用期满后,原使用权人可申请续期;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或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6、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参与项目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