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1、对设在我省境内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在2011年至2020年期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从事科技服务为主的科技服务机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属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装备制造业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新办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新办的不属于国家鼓励类的项目,但投资、生产规模较大,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超过法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工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优惠税率外,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继续执行青政(2001]34号第四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经济、规划、工程、管理、勘探、设计、会计、审计、税务、法律、环保、证券、担保等咨询服务)、信息业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新办的老年养老服务机构、民营医疗机构,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在农村、牧区举办老年养老服务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投资新办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新办的商贸和服务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安置比例达到职工总人数50%(含50%)以上的,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安置比例达到30%(含30%)以上的,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原有的商贸、服务型企业,安置上述人员达到原有企业职工总人数50%(含50%)以上的,3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安置比例达到30%(含30%)以上的,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经批准投资举办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学前教育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经批准投资举办的文化体育产业项目,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分享部分。
5、企业开发建设旅游景点和景区的,其所从事的旅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总收入70%以上的,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生态环境建设、旅游开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装备制造、科技型和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内结转抵扣。
◎营业税
1、 对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
2、 对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契税
1、新办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免征建设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
2、新建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单独核算),自投产(使用)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免征建设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
3、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入孵企业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免征建设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
5、对公租房、廉租房、基层周转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规定对象,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对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7、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新建商贸建筑中附设的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不包括宾馆、饭店、商住楼、住宅小区等附设的自用停车场及路旁、空地的露天停车场),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
◎关 税
1、对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2、对单纯从事矿产品开发销售、没有后续产业链的资源型企业,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自201 1年起,取消其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