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
审批项目名称: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
审批项目编号:BJXSAZJ010-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九届人大十六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1号)
审批收费依据: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年发布的技监局法[1991]323号
审批总时限:三个月
审批程序:黑龙江省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保证全省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工作的一致性,提高评审工作质量,依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工作,应当遵照本程
序执行。
第三条 依法应当实施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的检验检测机构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 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三) 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四) 质量手册;
(五) 程序文件目录;
(六) 典型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1—2份);
(七) 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
(八) 复评审及扩项的检测机构应提交上次通过认证的计量认证证书附表。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 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二) 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经申请方改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三)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安排现场评审工作,指定评审组长,选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应当由获得省级或国家级评审员资格的人员组成,当专业能力需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评审组长负责制定现场评审计划,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现场评审的日期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并提前通知申请单位。现场评审一般需要3天时间,规模较小或申请项目较少的检测机构,评审组一般3—4人组成,评审时间可为2天;规模较大或申请项目较多的检测机构,评审组人员可适当增加,评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 现场评审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 预备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主要内容是:确定评审日程和现场考核实验项目,明确评审方法和评审员分工等。现场考核实验项目要选择能够覆盖检测机构申请项目的范围和有代表性的产品,现场考核实验项目数量不低于检测机构申请项目的15%。
(二) 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介绍评审组的日程安排,确认评审计划,安排现场试验项目,明确评审的目的和依据,明确对检测机构的保密承诺,明确检测机构意见反馈的途径以及需要申请单位配合的要求,听取申请单位领导的简要介绍等。
(三)考察实验室。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向评审组成员介绍实验室情况,以便了解其环境和硬件设施的基本情况。
(四)实施评审。评审组成员按照分工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评审组长主持召开被评审方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以及对授权签字人逐一进行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根据现场情况,可以对实验室的有关人员进行理论考试,考题由评审组确定。
(五)评审组汇总情况。评审组长主持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确定评审通过的项目,提出不符合项和整改要求,形成评审结论并做好评审记录。
(六)与被评审方领导沟通。评审组将评审汇总的情况向被评审方有关领导通报,不符合项要经其确认。
(七)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宣布评审结论和评审通过的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等。
第八条 现场评审应当做到:
(一) 评审员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要求实施评审。评审中要相互协调、配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确保现场评审客观、公正、准确、全面。
(二) 评审员应当认真做好评审记录。
(三) 评审组长根据评审结果,填写“计量认证/审核认可(验收)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
第九条 评审结论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不符合”四种。
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检测机构应当根据评审组提出的不符合项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将整改情况填写“现场评审不符合项整改报告”并提供整改的客 观证据由评审组长确认并签署意见。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的,检测机构除按前款要求进行整改以外,评审组长还要限期组织现场复核,确认其符合 要求后,在检测机构填写的“整改报告”上签署意见。现场复核只针对不符合项进行考核。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程序》第三条的规定重 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评审组长要在评审工作(包括实施整改)结束后10日内将下述材料报送发证部门。
(一) 申请材料;
(二) 现场考核材料,包括检验报告、座谈会记录等;
(三) 评审报告;
(四) 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以下处理;
(一)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20个工作之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计量认证或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合格证书(扩项的仍使用原证书,只颁发证书附表),允许检测机构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或“CMA”和“CAL”标志。
(二)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长组织补充完善;
(三) 评审材料严重失实的,另选派评审组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对通过评审的检测机构及检验项目予以公布,并汇编成名录。
第十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检测机构通过评审后的材料统一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十四条 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复查换证的检测机构应当提前半年提出申请。复查换证申请材料与本《程序》第三条规定相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现场评审程序一致。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新增检验能力的,可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扩项”,申请材料包括:
(一) 申请书;
(二) 质量手册(有变化时);
(三) 扩项产品的典型检验报告(1—2份);
扩项的受理和现场评审工作按照本《程序》第三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向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 检测机构的地位、管理体制、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
(二) 检测机构法人代表、技术或质量负责人变更的,需书面备案。授权签字人变更的,必须经过考核;
(三) 检测机构质量体系做出重大调整,需将换版后的质量手册予以备案;
(四) 检测机构名称、场所变更的,应当持变更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五) 检验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更新或修订的,应当按以下方式进行处
理。 若检验标准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做好记录,待监督评审或复查换证时,由评审组确认。若检验标准发生了重大变 化,使现有环境条件达不到标准要求或检验设备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或因检验项目增加,需添新的仪器设备时,检测机构需填写“检验依据变更审批表”,由发证部门 指派评审员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七条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责任及权限:
1、按标准对报批文件和评审报告进行审定,签署审批意见并返还办理人员。
2、有不同意见的,可与负责审核的主管处沟通情况,并由承办人按沟通的结果进行处理。
时限:
证书的发放及公告
本岗位责任人:
标准:根据评审考核结果颁发证书;并对结果进行公告。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认可(验收)评审考核合格,颁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所)授权证书。
2、对不合格机构,书面告之原因、要求与申办单位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
时限:
附件2:
计量认证工作用表格
目录
1、现场评审提交资料清单
2、计量认证现场评审日程计划表
3、计量认证现场考核试验项目计划表
4、计量认证现场考核授权签字人评价记录表
5、计量认证现场评审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6、计量认证现场评审首/末次会议记录表
7、计量认证现场抽查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情况记录表
8、现场提问考核汇总表
9、对评审员现场评审工作考核表
10、被评审机构对评审员的工作表现满意程序信息反馈表
11、办理计量认证机构更名申请表
12、办理标准变更申请及审批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