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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行政事项名称:主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九条: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2002年11月2日公布);
3、《青海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申请条件:
申请人资格条件
1、申请领取主要林木良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2、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林木种子公司;
3、从事林木种子省内外销售业务的林木种子公司。
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人员。
4、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行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贮藏、保管等的技术人员。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2、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申请材料: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
3、林木种子加工设备、包装设备、仓储设施和林木种子检验仪器清单;
4、经营的林木种子目录;
5、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6、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加工、保管等技术人员资历证明或者培训证明。
7、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许可程序:
1、申请人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备设施情况等内容填写到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
2、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没有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向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经营者所在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交由申请者本人上报省林业厅;
4、省林业厅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申请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向省林业厅申请;省林业厅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告知方式:
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时限:7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