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行政事项名称: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已经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9条: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
1、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2、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3、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4、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申请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申请报告;
2、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有《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4、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许可程序:
受理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有关书面声明的真实性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相关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原工作单位等进行核查;
经核查属实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到拟设立场所的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娱乐场所的位置是否在禁止的地点设立等。符合条件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对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
对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公示和听证通过的场所,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批准,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可以容纳的消费者数量。
文化行政部门在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前,还应当核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告知方式:书面告知
办理时限: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有效工作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42条),但不包括核查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所用的时间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