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二章、第一节);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
申请条件:
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
申请材料:
1、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申请表;
2、责当地业务经营等事务的相应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若相应机构为子公司,还须提交资公司章程有效复印件;
3、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文、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年检情况记录表复印件。
许可程序及办理时限:
1、登陆省通信管理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格,并按照表格附件要求准备相关附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到省通信管理局受理大厅;
3、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通信管理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省通信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并向信息产业部报告;
5、对材料不齐备的,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通知备案者;待材料补齐后,应当在10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
6、备案者公司情况发生变更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向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告知方式:
凡同意备案的,省通信管理局向申请单位颁发《备案确认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