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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许可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总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总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并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规划耕保处、用地处。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规划耕保处承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的,审查复垦计划,复垦计划切实可行的,交处室负责人复审。

(2)规划耕保处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进行审查,提出同意意见,交用地处初审人员;对复垦计划不能实行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交受理人员。

(3)用地处承办人根据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用地处处长复审。以上工作应在收到总窗口电子信息的4日内完成。

(4)用地处处长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根据有关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报局长;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员。以上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局长根据有关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2)对符合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制作批件

1、岗位责任人:用地处初审人员

2、岗位权限及职责:按批准内容制作批件

时限:0个工作日

五、核费

1、岗位责任人:财务处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局长决定后,核算申请人应缴纳费用,通知申请人缴纳。

时限:2个工作日

六、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总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送达资料给申请人;

(3)公示。